第B09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公告编号:2018-118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8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专区系统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化”)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5)。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当代文化《告知函》、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8399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告知函》及《民事裁定书》有关内容,对司法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司法冻结的具体事由

  根据《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因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电气”)与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次案件”),帅康电气于2018年8月3日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58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相应财产。根据申请,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580,000元;如冻结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当代文化《告知函》,本次案件与“中云当代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关,由于本次案件中的第三方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当代文化对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案件背景

  2017年6月,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控股”)与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当代控股向中云公司代表的“中云当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筹集20,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中云公司通过以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方式融资20,000万元对厦门东兴汇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进行增资,具体金额以中云公司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同时,中云公司与东兴公司全体股东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中云公司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身份对东兴公司增资扩股20,000万元人民币,成为东兴公司股东。

  上述协议签订后,中云公司成立了“中云当代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云一号基金”)。当代文化承诺对“中云一号基金”持有的东兴公司的股权进行无条件回购,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为前述增资扩股款及当代文化的回购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涉及的前次诉讼、立案侦查

  2018年3月,古XX以“中云一号基金”投资人身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云公司、当代文化支付古XX赎回款10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东兴公司得知中云公司伪造东兴公司公章及说明函,将“中云一号基金”所募集的部分款项转入中云公司关联企业上海湛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而非按约定途径支付至指定的东兴公司账户。

  2017年7月24日,浦东新区法院出具裁定书,以案涉事项属于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相关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古XX的起诉。目前,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对中云公司涉嫌的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4、当代文化关于本次案件的说明

  2018年8月2日,帅康电气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当代控股、当代文化、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书同、王春芳履行回购其向“中云一号基金”出资的300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由于本次案件事实与古XX起诉中云公司、当代文化一案相似,针对帅康电气不予起诉中云公司的行为,当代文化有权主动追加中云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因本案涉及刑事,有权申请驳回帅康电气起诉。

  同时,针对中云公司未将帅康电气支付的股权投资增资扩股款支付至指定的东兴公司账户,当代文化回购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当代文化不应承担回购股权义务。如因本次案件导致损失的,当代文化有权向帅康电气主张赔偿损失。

  三、其他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份冻结事项的进展及本次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839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