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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议案》,同意以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收取的煤炭产品销售货款、与销售货款一票结算的费用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或“计划管理人”)设立招商创融-瑞茂通一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临 2018-050)。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招商创融-瑞茂通一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822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
二、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本公司应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完成发行。
三、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至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投资价值、投资决策判断等重大事项或拟变更计划说明书相关内容,本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四、本公司应当在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本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挂牌转让手续。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