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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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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的最大十家单一客户主要集中在湖南省境内,目前的经营状况良好,但若湖南省的整体经济产生重大变化,本行主要信贷客户的偿债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会对本行的授信业务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与行业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排名前五位的行业为: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前五大行业贷款余额为906.48亿元,占对公贷款(不含贴现)的比例为78.84%。

  为控制行业集中度风险,本行通过行业分类管理和实行信贷组合管理等手段,致力于优化客户比例结构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贷款行业结构。本行通过发布《授信政策指引》和《行业风险指引》,注重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总量控制与动态指导。将行业投向政策分为优先支持类、选择支持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大类,并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不断深入行业研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有效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

  尽管采取了控制措施,但如果上述行业处于发展的下行周期、行业指导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地区出现较大规模的经济衰退、客户因经营困难出现财务问题,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5)房地产贷款风险

  本行的房地产贷款包括投向于房地产行业的公司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截至2018年3月31日,房地产行业公司贷款余额75.93亿元,占公司贷款总额的6.60%,不良贷款率2.1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183.41亿元,占个人贷款总额的36.97%,不良贷款率0.12%。

  近三年以来,国家房地产政策波动频繁,由2014年的取消限购,到2015年的鼓励购房需求,再到2016年初房地产“去库存”主题的确立,一线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出现快速上涨,但2016年下半年多地重启限购政策。随着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的调整,可能给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因素,或者由于本行对房地产行业信贷管理未到位原因,均可能引发本行房地产行业贷款质量的下滑。

  (6)“两高一剩”行业贷款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两高一剩”贷款余额为51.6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33%。本行的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主要涉及钢铁、煤炭等行业。本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规模较小,主要投向于区域内有一定竞争力、经营良好的的企业,行业风险可控。但是,如果我国产能过剩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国家加大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力度,可能导致部分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本行的贷款质量受到不利影响。

  (7)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239.17亿元,占公司贷款总额的15.47%,贷款质量良好,无一笔不良贷款。

  本行向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储备中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本行投向以上三类的贷款占本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83.60%。本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主要投向于经济总量在省内占绝对优势的长沙地区,本行长沙地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9.27亿元,占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总额的41.50%。根据现金流覆盖情况,本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全覆盖贷款239.17亿元,占比100%;基本覆盖贷款0亿元,占比0%;半覆盖贷款0亿元,占比0%。上述全口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有149.54亿元贷款已认定为“退出类”融资平台,按照商业化原则管理。

  近几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管理,并推动政务类贷款的置换工作。本行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但是可能无法完全规避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身问题所引发的潜在风险。同时,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恶化、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带来土地出让收入的下降,也将可能间接对本行该类贷款质量带来负面影响。

  (8)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按照本行对贷款企业的统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606.10亿元,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52.72%,不良贷款率1.08%。

  相对大型企业,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通常更易受到经济增长、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我国经济增长继续放缓,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对本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固定资产贷款风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3月31日,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256.89亿元、409.95亿元、553.72亿元和598.94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增长较快。虽然通过一系列风险管控措施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风险管理,目前固定资产贷款整体信用风险较低,但由于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占比较高,其大部分贷款期限较长,如果宏观经济持续处于下行周期、客户所属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客户因经营困难出现财务问题,将可能对固定资产贷款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业务风险

  本行的投资业务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债券、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收益权等。截至2018年3月31日,上述投资总额为2,419.48亿元,其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占投资总额比例为34.61%,其基于国家信用或准国家信用,整体信用风险较低;企业债券占投资总额比例1.35%,大部分为高等级债券,总体信用风险可控;理财产品投资占投资总额5.21%;其他主要为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果企业债券发行人或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本行对其的投资业务可能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本息,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3、同业拆借业务风险

  本行同业拆借对象主要为境内的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拆出资金净额为0.39亿元。

  本行对同业拆借对象进行同业授信,同业拆借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内,信用风险较低。如果拆借对象面临的经济环境突发变化,本行拆出资金本息可能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表外业务风险

  作为本行业务的一部分,本行提供承诺和担保,包括提供贷款承诺、开出信用证、开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信用承诺,这些承诺和担保并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余额为221.39亿元。本行面临与上述承诺和担保有关的信用风险,如果客户不能履约,本行可能会需要兑现相关承诺和担保,如果本行无法从客户处就此得到偿付,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本行承担由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市场风险。本行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变动对本行金融资产的现金流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对本行各类存款利息支出、贷款、应收金融工具、债券利息收入产生影响,从而影响银行的净利息收入或经济价值。这种利率风险可能由几个方面的原因产生,包括: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定价期限不一致导致的重定价风险,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准风险,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导致的收益率曲线风险,以及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导致的期权性风险。例如,净利息收入是本行盈利的主要来源,受利率市场化及银行业利率竞争的影响,本行面临持续的息差收窄,使得本行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平衡难度加大。

  利率风险是利率变动对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产生影响,且公允价值变动会反映在银行财务报告上的风险。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截至2018年3月31日,余额为449.42亿元。本行交易账户及可供出售账户的金融资产主要为债券资产,投资的损益水平受债券票面利率、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汇率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资产和负债均以人民币为主,外币以美元和欧元为主。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外币净头寸折合人民币为2.78亿元。从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来看,本行当前的汇率风险敞口较小,但随着人民币汇率的逐步市场化以及本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在汇率的变动或外汇流动的管制的情况下,汇率风险可能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截止2018年3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34.54%,流动性覆盖率125.88%。期末本行资产负债流动性风险敞口合计数为235.10亿元,其中无期限、即时偿还、1个月内、1-3个月、3个月-1年、1-5年和5年以上的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分别为416.41亿元、-1,547.07亿元、-317.46亿元、-120.09亿元、-104.26亿元、1,187.14亿元和720.43亿元。资产负债错配,未匹配的头寸可能会提高收益,但同时也增大了流动性的风险。

  本行资金来源主要为客户存款、同业融资、债券融资等,资金运用主要为贷款、债券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等。其中,本行客户存款中短期存款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定期存款占总存款之比均未超过50%,尽管根据本行经验,相当一部分活期存款会形成稳定的资金沉淀,而定期存款到期后仍会续存本行,但如若更多投资产品出现,导致相当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户取出存款,或定期存款到期不能续存,本行可能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因而对本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行通过管理资产负债品种、期限结构,保持一定比例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控制资产负债现金流缺口水平等手段和工具管理流动性,确保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可控。但如果发生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信贷需求的大幅增长、贷款承诺的大量履行、存款的大幅减少、贷款到期难以收回,以及人民银行调整准备金率、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货币市场出现融资困难等,也可能对发行人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行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建立了较完善的操作风险和内控管理体系。在主要业务领域均制定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建立并实行了日常业务运营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等管理措施,强化业务操作的全流程监控。针对重点业务领域以及新产品、新业务,加强业务流程的制度制定、执行、检查以及后评价的力度。持续推动操作风险三大管理工具的运用实施,加强重点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本行相继完成了信贷业务、贸易金融、电子银行、金融市场、运营管理、信息科技业务等条线的流程评估、重检工作,有效控制了业务发展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尽管本行大力开展上述工作,报告期内无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发生,但随着经营规模、业务品种、服务区域的不断扩大,不排除可能因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不严格执行现有制度、本行员工或第三方其他不当行为等,使内部控制的手段无法全部发挥甚至失效,从而形成操作风险事件并可能给本行造成损失。

  (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风险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需不断扩大业务经营规模,拓展业务领域,进行金融创新,这将使本行承担更多的风险,并促使本行提高风险经营能力。但同时,本行受规模、资源等限制,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仍需进一步完善。随着本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本行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改善或更新,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如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速度与业务经营发展的速度不匹配,可能导致本行在管理上不足以有效控制相应的风险,从而导致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六)其他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1、业务快速扩张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本行加快了省内区域化进程,现已完成对湖南省地市级的全面覆盖。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在湖南省内开设了12家省内分行和16家直属支行(不含总行营业部),在广东省设立1家分行,并在祁阳、湘西、宜章设立3家村镇银行,并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本行对长沙市以外地区的经济金融环境、信用环境、人文环境的了解可能不够深入,招聘熟悉当地环境、客户的员工也可能存在一定难度,本行的管理能力是否符合区域化发展要求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本行致力于根据客户多样化需求,持续拓展产品和服务范围。业务开发与推出过程中,可能存在未切实满足客户需求而不被接受或未达到本行预期盈利水平,开展新业务可能无法及时招聘到专业人才,新产品或服务可能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可能无法及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升级改造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持本行业务拓展等情况。因此,新产品、新服务的回报可能低于预期,本行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在银行各项工作中日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行坚持基础建设与科技创新并重、提升服务与保障安全并举的发展导向,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本行搭建了较完善的信息科技治理架构,建立了互相制衡互为补充的三道防线;构建了较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通过了ISO27001认证,信息安全技术体系覆盖了物理环境、网络、系统、数据库、应用程序、终端、数据保护等个层面,有效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基本完善了两地三中心的灾备体系建设,实现了较好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基础支持体系;建立并落地了完备的外包管理体系,充分缓释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由于本行的业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本行信息系统能否及时正确处理,本行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通讯网络的畅通、核心业务系统、支付结算系统、银联交易系统、自助银行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客户服务系统等的正常工作,对于本行的业务发展非常关键。如果本行的信息系统或通讯网络因自然灾害、长期停电、设备损坏、网络中断、计算机病毒、外部非法入侵或干扰等情况发生部分或全部故障,可能对本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

  3、欺诈风险

  本行员工或其他第三方如发生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使本行遭受经济损失,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以及使本行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本行员工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授信、骗取存款、盗窃、贪污、挪用客户资金、欺诈、受贿等。第三方针对本行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盗窃、抢劫等。

  本行建立了严格的内控管理体系,针对员工可能的不当行为,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授权、关键环节双人复核、系统控制、不相容岗位分离等管控措施,不断加强对员工不当行为的检查和防范的力度,防范不当行为产生的风险。但是,本行采取的防范性措施不一定全面且持续有效,本行员工或第三方进行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仍存在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制止的风险,进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声誉风险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给银行机构带来资金损失、客户流失,甚至出现恐慌性挤兑引发严重的金融系统风险。

  本行已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形成前中后全程监控与管理体系。但在当前网络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无论负面报道是否正确或适用于本行,都可能迅速传播,对本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本行的业务拓展、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反洗钱风险

  本行遵守相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及法规,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管理系统,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呈报大额及可疑交易。虽然本行已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防范洗钱风险或被恐怖分子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但由于洗钱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原因,本行仍然可能无法完全杜绝遭有关组织或个人利用,出现洗钱风险或被其他非法活动波及的风险。如果他方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本行实施处罚,进而可能对本行的声誉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无法满足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要求的风险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行2013年底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至少须达到5.5%,一级资本充足率至少须达到6.5%,资本充足率至少须达到8.5%;本行2018年底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至少须达到7.5%,一级资本充足率至少须达到8.5%,资本充足率至少须达到10.5%。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3月31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62%、8.99%、8.70%和8.95%,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62%、9.00%、8.72%和8.97%,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16%、12.28%、11.74%和11.93%,符合中国银监会对于过渡期内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虽然本行报告期内的资本充足率符合相关规定,但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利变化可能会影响本行满足相关资本充足规定的能力。如果本行无法符合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可能会要求本行采取纠正措施,包括限制本行的贷款及其他资产增长、限制本行发行资本工具以提高资本充足率、拒绝批准本行开办新业务以及限制本行分配股息等。上述措施可能对本行的声誉、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受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使其经营活动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一致。本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审计署等监管机构对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指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监管和检查已对本行个别违规事项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些处罚单项或总体而言均未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本行无法确保将来在任何时点都能符合一切适用法律法规,并符合所有监管规定和指引要求,未来仍有可能受到监管机构对本行作出的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进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8、本行同业存放村镇银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中“主发起行应承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12〕80号)“已设立的村镇银行,要及时与主发起行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确保不会出现流动性问题”的相关要求,本行作为发起人,在遵守相关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与三家村镇银行签订了流动性支持协议,约定在不影响本行流动性的前提下,当村镇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以缓解其流动性压力。风险控制上,本行对村镇银行的同业融出设置了风险限额,制定了《并表风险管理办法》,制定风险隔离措施,防范集团内机构间的风险传染,确保整体风险可控,但不排除村镇银行无法归还资金,从而可能对本行造成资金损失。

  二、与银行行业相关的风险

  (一)区域经济对银行业务开展风险

  本行主要在湖南省开展经营,且大部分业务集中在长沙地区。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907.80亿元的贷款来源于位于长沙地区的客户,占本行客户贷款总额的比例为55.14%。本行为了降低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已在省内开设共计十二家分行,在省外开设了一家广州分行,并控股发起祁阳、湘西、宜章三家村镇银行。本行将根据市场情况,考虑各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地缘特征、资源禀赋、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市场潜力和管理基础,制定差别化的信贷经营重点和区域信贷政策。此外,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复后,结合本行目前的经营状况,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跨区域经营,实现贷款投向地域更加多元化。

  本行虽然已于2011年设立了广州分行,但本行绝大多数的贷款、存款、收入和利润来源于湖南省内。因此,如果湖南省经济出现大幅衰退,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与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等紧密相关。近年来,受到全球经济下滑及国内经济环境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政府推出并实施一系列产业、行业、货币、财政政策,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商业银行有望保持持续、稳健、良好的增长态势。但未来如果经济出现衰退或者增速出现大幅下滑,将对银行业的整体经营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本行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也将受到影响。

  2、行业竞争的风险

  目前,我国已形成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本行的竞争对手主要包括经营所在地在湖南省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特别是高速成长中的城市商业银行。此外,随着中国银行业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外资银行进入的国内市场及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本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并可能导致本行的高端客户和优秀人才流失。

  (三)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行的业务直接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作为本行主要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指引。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未来可能发生改变,本行无法保证各类改变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例如,银监会于2016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若正式实施,将有可能要求本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进一步规范和补充计提风险准备金;央行于2016年以来对金融机构执行的MPA考核也可能要求本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更高的水平。例如,2017年11月,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按照产品类型制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虽然资产管理新规并未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但相关规定若正式实施,将对本行理财业务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很多涉及银行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较新,其解释及应用都在持续完善,本行无法保证能够及时调整以充分适应这些变化。如果本行未能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导致本行被处罚或业务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货币政策变动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制定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三大常用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实现既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货币政策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本行如未能就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也将面临由国家货币政策变化所导致的风险,从而直接影响本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

  (五)利率市场化风险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自2013年以来显著提速,从国际银行业利率市场化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将给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带来深刻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同业竞争更加激烈,存款利率将有所上升,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利差和息差空间缩窄;二是市场利率波动性显著增强,对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三是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将发生改变,由以利差收入为主转变为以中间业务收入为主。从长期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功能,有利于建立市场公允的基准利率并形成有效传导机制,提高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如本行不能及时适应利率市场化对经营环境的改变,可能对本行的业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一)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将明显改观,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将对本行加快发展产生巨大的正向作用。较强的资本实力有利于支持本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本行各项监管指标的改善。

  但募集资金运用效果将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景气程度、监管政策和理念滞后于业务创新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并且资金投入可能无法立即产生效益。

  虽然本行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上述分析和论证是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银行业发展环境及本行业务结构等因素而作出的合理预期,如果募集资金到位后,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发展出现困境,募集资金的使用将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净资产将明显增加。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个合理的周期,且产生效益的情况受宏观经济政策、市场行情、行业监管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发行当年本行净利润的增长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由于净资产增长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可能。因此,本次发行后,本行可能面临由于净资产规模增长较快,而相应收益短期内无法同步增长导致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股价波动风险

  本行股票发行上市后,股票价格波动不仅受本行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的影响,同时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市场形势变化、投资者预期变化等各种因素影响,投资者应对投资于本行股票将面临的市场风险有充分认识。

  本行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稳健经营,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不断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同时,本行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监督,提高经营决策的透明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确保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本行经营状况的变化,为投资者审慎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四、其他相关风险

  (一)会计与财务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本行执行的会计政策是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如果上述原则制度与相关规定发生调整,将直接导致本行财务结果发生变化。

  本行执行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目前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中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包含: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乘以1%为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限额,在当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此规定)。上述政策对于本行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本表格数据为母公司口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对于本行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本表格数据为母公司口径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取消,本行不能预见未来如何变化或何时取消。如果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或取消,可能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行股利支付面临监管政策限制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行只能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中支付股利。本行不得在未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若本行于某年度无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或未能按照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则不会分配股利。此外,若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有权对本行采取监管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本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

  (三)本行历史沿革相关的风险

  1、未参会股东对解决历史沿革问题相关议案可能存有异议进而导致潜在纠纷的风险

  2016年10月24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未分配利润弥补荣和、银通信用社净资产与对应折股之间差额的议案》,提请股东授权本行用未分配利润17,430,675.33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叁万零陆百柒拾伍元叁角叁分)补足荣和城市信用社、银通城市信用社净资产与对应折股之间差额,补足差额部分对应的股权仍归原股东所有。2016年11月9日,本行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本行总股本93.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均投票赞成,因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有效。但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占比6.79%,未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可能对于上述使用未分配利润弥补荣和、银通信用社净资产与对应折股之间差额的议案存在异议,进而导致后续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风险。

  2、本行部分抵债股份可能存在权属瑕疵进而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风险

  因历史原因,本行因接受债务人抵债导致本行曾存在持有本行股份的情况,共计547.07万股。2015年12月21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家法人股权的处置方案》,2016年6月,长沙市财政局通过公开竞拍方式以5.12元/股的价格受让了本行抵债股份。

  上述抵债股份中,股东拖欠贷款属实,被人民法院执行亦属实,但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抵债的37.71万股股份,未能查找到明确裁定抵债的法律文书,可能因权属瑕疵进而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风险。

  (四)本行用工结构相关的风险

  因历史原因,本行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的情况,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所要求的10%的上限规定。自2016年9月起,本行已开始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持续整改,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用工比例满足相关法律规定。

  尽管发行人已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规定限度内,且劳动用工主管部门也出具了相关证明,但仍不能排除因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曾偏高导致纠纷、处罚等风险。

  (五)本行发起并担任管理人职责的表外业务可能导致处罚的风险

  2016年3月,本行发起了一笔表外资金结构化融资计划,融资方违规使用资金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入股,该情形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导致本行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尽管本行已经就该事项进行全面整改,健全完善授信审批管理制度,且银监部门认为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但类似业务相对而言更为复杂且参与方更多,监管规则不断更新,未来本行在此类业务中可能存在因其他业务参与方违规或本行管理疏漏导致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本节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正在履行或者将要履行的合同中金额较大或虽然金额不大但对本行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本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贷款余额最大的前10名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总额合计为97.39亿元,占本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5.92%。

  (二)战略合作合同

  1、2009年9月,本行与长沙市教育局签订《银政全面合作协议》,约定自该合作协议签订起十年内,本行向长沙市教育局提供额度为10亿元的整体授信,同时,在政策允许、同等条件下,长沙市教育局优先选择本行作为教师卡、学生卡等业务的合作银行等。

  2、2014年12月,本行与怀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共同推动金融服务创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怀化基础设施、城乡建设、民生保障、园区建设、新型工业化、商贸物流、农业现代化、文化旅游等领域重大项目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开展深度战略合作。

  3、2015年6月,本行与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将对方作为重要业务合作伙伴,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优先选择本行为其各类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本行全力支持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制度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各类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优质金融服务等。

  4、2015年7月,本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将对方作为重要业务合作伙伴,在代理保险业务、资金结算业务、银行存款业务、互为客户业务、银行自有资产保险及其他银行保险业务领域开展全面业务合作。

  5、2015年8月,本行与永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永州市人民政府给予本行政策扶持,支持本行在永州做大做强;本行为永州市人民政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促进永州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6、2016年10月,本行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将本行作为最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给予本行政策扶持、资源倾斜,本行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作为最重要的战略客户之一,三年内为张家界市内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总额不低于200亿元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等。

  7、2016年12月,本行郴州分行与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嘉禾县政府对本行郴州分行设支行给予存款资源支持、优质授信项目资源支持等。本行郴州分行的分支机构在不突破监管部门规定的存贷比和信贷比规模限制的条件下,尽最大努力给予嘉禾县人民政府信贷支持。

  8、2017年3月,本行永州分行与宁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政银业务合作协议》,宁远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永州分行给予政策扶持、资源倾斜、组织推动、协调帮助,本行永州分行对宁远县人民政府提供全方位、优质的综合金融服务,给予符合条件的宁远县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以信贷资金支持等。

  3、其他重大合同

  1、2016年1月,本行与楷林(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行向楷林(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房产,合同金额为81,471.18万元。

  2、2016年1月,本行与楷林(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长沙银行数据中心定向开发合同》,约定楷林(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本行的需求和标准定向开发本行数据中心,合同金额为6,593.4万元。

  3、2017年6月,本行与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办公大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办公大楼装饰装修服务,合同金额为7,552.49万元。

  4、2017年8月,本行与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总行办公大楼供配电工程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约定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总行办公大楼供配电工程系统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金额为1,508.35万元。

  5、2017年8月,本行与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总行新办公大楼办公家具采购合同》,约定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家具货物,合同金额为1,049.80万元。

  6、2017年9月,本行与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总行办公大楼弱电及通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提供总行办公大楼弱电及通信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服务,设计合同金额为78.72万元,施工合同金额为3,575.80万元。

  7、2017年11月,本行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本行向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购买服务器及网络产品和相关的售后服务,合同金额1,125.80万。

  8、2017年12月,本行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长沙银行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及实施合同》,约定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工程开发、研制等服务,合同金额1,980万。

  9、2018年1月,本行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计与施工工程合同》,约定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本行总行办公大楼企业文化中心陈列与布展,合同金额为1,340万元。

  10、2018年1月,本行与湖南快乐金鹰纪实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合同》,约定本行委托湖南快乐金鹰纪实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创新创业电视大赛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合同金额为1,050万元。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涉及的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58笔,涉诉本金共计146,385.11万元。

  2、本行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被告的涉及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本行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不存在作为第三人涉及的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上述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均为本行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涉及金额相对本行的资产规模较小,对本行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涉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三)其他重大事项

  1、2011年发行次级债券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6]3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长沙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1]39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1]第118号),本行于2011年12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3亿元次级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期,其中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7.3%。

  2、2015年发行金融债券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长沙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4]68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4]第266号),本行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2015年第一期5亿元金融债券,于2015年8月21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2015年第二期15亿元金融债券。第一期5亿元金融债券的期限为5年,其中第3年末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5.25%。第二期15亿元金融债券的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4.25%。

  3、2016年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根据《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发行2016年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湘银监复[2016]1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54号),本行于2016年4月27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5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在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4.18%。

  4、2017年发行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

  根据《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发行2016年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湘银监复[2016]30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50号),本行于2017年5月12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20亿元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4.90%。

  5、2017年发行第二期绿色金融债券

  根据《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发行2016年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湘银监复[2016]30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50号),本行于2017年7月18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30亿元第二期绿色金融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4.82%。

  6、2017年发行第一期金融债券

  根据《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公开发行2017年金融债券的批复》(湘银监复[2017]1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119号),本行于2017年9月1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10亿元第一期金融债券。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4.8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及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

  二、本次发行预计时间表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招股意向书所披露的资料外,本行将下列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保荐书及保荐工作报告;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本行章程;

  7、发行前公司股东名册;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9、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杨敏佳、李奇

  电话:(0731)89934772

  传真:(0731)84305417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熙

  电话:(0755)23835888

  传真:(0755)23835221

  项目经办人:周宇、金然、周熙、王毓、陈侃、宋佳佳、卢传斌、卢森升、辛星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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