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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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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已取得的上述商标均不存在权利限制。

  3、域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已注册的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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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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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作品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拥有的作品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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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拥有的专利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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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行的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经营范围中需要审批或者备案的经营项目,均取得了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获得的业务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1、金融许可证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及本行293家分支机构均取得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结售汇业务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及本行17家分支机构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下发的关于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018年6月4日,本行向湖南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续期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6月4日)。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2011年9月23日,本行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5、其他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其他特许经营资格包括:Shibor场外报价行;债券市场尝试做市机构;大额存单发行主体;银行间市场B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等;此外,本行还获准开展以下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商业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业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的关联方包括: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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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通服全资子公司天辰建设持有本行61,398,804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99%。湖南通服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力信息、天辰建设合计持有本行501,468,304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6.28%。

  新华联建设的一致行动人新华联石油持有本行52,530,995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71%。新华联建设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华联石油合计持有本行341,961,757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1.10%。

  通程实业控股子公司通程控股持有本行123,321,299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4.00%。通程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程控股合计持有本行277,430,517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9.00%。

  (2)本行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宜章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参股公司。本行的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本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与管理架构”之“(三)本行控股及参股公司”。

  (3)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4)关键管理人员关联单位

  本行将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界定为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关联单位。报告期内,与本行有关联交易的关键管理人员关联单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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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交易

  本行的关联交易主要是贷款和存款。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

  (1)关联方贷款及垫款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贷款及垫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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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关联方垫款均为本行关联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使用了本行信用卡额度,尚未到还款期限或者到期后选择分期还款形成的垫款,报告期内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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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方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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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方存款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存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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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长沙通程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成为本行关联方,2015年及2016年为本行5%以上股东的主要关联方。故此处只显示2017年及以后的关联交易情况,2015年及2016年交易情况请见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六)本行5%以上股东的主要关联方及与本行交易情况”。

  (2)表格中出现金额为0.00千元的项目系因其精确值不为0元,但四舍五入后等于0.00千元,下同。

  (4)关联方存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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