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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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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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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行简要历史沿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3月7日下发的《关于在西安等19个城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88号),1996年8月8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复函》(银函[1996]283号),1997年1月22日下发的《关于筹建长沙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7]36号)、1997年5月13日下发的《关于长沙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197号),以及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本行由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湖南省邮电管理局、长沙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商业总公司及原长沙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市联社的原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18,796,300元,总股本118,796,300股。经历次分红送股、增资扩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注册资本为3,079,398,378元。

  1998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下发《关于长沙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长沙市商业银行的批复》(湘银复[1998]52号),同意“长沙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长沙市商业银行”。2008年9月1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长沙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08]357号),同意“长沙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沙银行”。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总行组织机构共包括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零售业务管理委员会、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委员会等20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部、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等38个常设机构。本行设立了293家分支机构,包括178家传统型分支行、13家小企业信贷(分)中心、102家社区支行。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和股东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的股本总额为3,079,398,378股,股东户数共3,933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户、股、%

  ■

  (二)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总股本为3,079,398,378股,若本次发行342,155,376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3,421,553,754股。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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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测算仅为示意性测算,具体发行和转持情况,以实际执行为准

  (三)主要的股东情况

  1、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持有本行股份前10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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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持有本行658,898,176股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21.40%。报告期内,本行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一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控股股东要求,且任一股东依其持有或者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本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行董事会成员结构均衡,任一股东均不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决定本行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因此,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

  2)本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对照《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

  A、《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B、《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本行不符合上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条件

  A、本行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本行股东大会表决权均不超过30%,且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和对本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前十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81.43%的股权,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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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行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前八大表决权份额中,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均不足30%,且单方均无法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不满足《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要求。

  B、结合本行董事实际委任情况,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无法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共有15名董事,本行董事席位的提名权在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表决权份额的股东间分配比较均衡,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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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行董事提名比较均衡,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享有的表决权无法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不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董事会成员选任的控制力要求。

  综上,本行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均不足30%,无法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无法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不满足《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条件,因此,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股数量最高的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持有本行股份数量最高的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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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部分。

  四、本行业务

  (一)业务概况

  本行是湖南省首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二十年的时间,本行已发展为区域性精品银行、全球银行四百强,并成长为湖南省最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本行的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已实现对长沙市级主要政务部门的对接,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并作为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非税收入等众多业务的代理行。同时,本行还承办了长沙市的医保、低保发放、养老保险和交通罚没收入缴纳等多种业务,是区域内政务金融业务的主导银行。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本行扎根地方、深耕湖南市场,建立了以市级政务资源为主导,以省、区县级政务资源为突破目标的三级政务营销体系,进一步丰富了政务金融业务资源。

  本行重视对于企业类客户的拓展,在湖南省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业务总量在湖南省内位居第二。在中小微金融领域,本行居于湖南省内市场领先地位,2012-2015年连续被银监会评为“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本行深耕县域金融领域,大力支持长沙县、浏阳、宁乡、桃源、攸县、汝城、湘乡等中国经济百强县或特色县发展环保、园林、物流、生物医药、花炮、汽配、旅游、食品等特色产业,在县域金融领域的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均领先于区域内同业,拥有稳定而广泛的客户群。

  本行重视互联网金融及普惠金融,积极打造“中国领先的网络银行”。本行自2009年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秉承开放互赢理念,与银联、支付宝、微信、挖财、微智全景等互联网平台和公司合作,获客能力较强、服务覆盖面较广。开展支付、贷款、电子账户、互联网POS等方面的合作。已开通银联在线支付、支付宝快捷支付、微信支付、扫码付、Apple Pay、Huawei Pay、Mi Pay等多种创新支付方式。依托e钱庄平台,本行线上金融服务已从网点延伸至校园、医院、交通、政务、农村等场景。同时,在风险控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资源整合、营销推广等方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二)本行的竞争优势

  1、巨大的发展潜力

  目前,本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湖南省内。湖南省具有良好的区位地理优势,地处中部,承接东西,随着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中部崛起”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发展战略的纵深推进,湖南正迎来经济发展的黄金期,综合实力不断增强。2017年,湖南省实现生产总值34,590.56亿元,同比增长8%,经济总量居全国前九,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3,103元,比上年增长9.4%;本行总部所在地长沙市主要经济指标总量和增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201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535.51亿元,比上年增长9%,成为中部第二个、中西部第四个GDP突破万亿大关的城市,经济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13位、省会城市第6位,经济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和环洞庭湖经济带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以全国十强县长沙县、三十强县浏阳县等为代表的县域经济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省、市两级经济的深厚发展根基和良好发展前景,将为本行发展提供优良的经济环境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本行作为湖南省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法人金融企业,在业务资质、经营网络和品牌影响等方面具备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在业务资质方面,本行是湖南省首家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商资格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同时取得了湖南地方债的主承销商资格,也是湖南唯一获得省、市、区三级主要政务业务代理资格的银行;本行还先后获得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等重要业务资质,是湖南投行业务资质最为齐全的法人金融机构。在经营网络方面,本行坚持“立足长沙、深耕湖南”的战略思路,持续优化网点布局,加快推进机构下沉,目前已形成覆盖省市州的服务网络,同时稳步推进区域发展战略。在品牌影响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业务的开拓以及综合化经营的加快推进,本行市场空间不断拓展,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在“2016中国银行家论坛”暨2016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排名中,本行在“资产规模2,000-3,000亿元的城商行竞争力排名”中综合排名第三位,被评为“最具发展潜力城市商业银行”。

  2、良好的发展态势

  本行是湖南省首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二十年的时间,本行已发展为区域性精品银行、全球银行四百强,并成长为湖南省最大的法人金融机构。

  从发展规模来看,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2,853.66亿元、3,835.05亿元、4,705.44亿元及4,677.49亿元;客户存款总额分别为1,969.85亿元、2,733.77亿元、3,366.41亿元及3,095.1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7.68亿元、32.52亿元、39.85亿元及12.62亿元;上述三项指标保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报告期内,本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8.73%、17.00%、18.25%及5.15%,保持着较强的盈利能力。

  从发展质量来看,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率为1.29%,资本充足率11.93%,拨备覆盖率263.63%,各项结构性指标良好,风险可控。

  从行业地位来看,在一系列行业权威评比中,本行也频获佳绩,市场地位不断提升。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18全球1,000强银行中,本行排名第311位,较上年上升29位;

  在“2016中国服务业500强”排名中,本行排名第221位,较上年大幅上升97个名次,在入围榜单的13家湖南服务业企业中,排第3位。

  3、坚实的客户基础

  一方面,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本行拥有较好的政务金融业务资源。截至目前,本行已实现对长沙市级主要政务部门的对接,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并在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非税收入等众多业务领域取得代理行资格。同时,本行还承办了长沙市的医保、低保发放、养老保险和交通罚没收入缴纳等多种业务,是区域内政务金融业务的主要银行。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本行扎根地方、深耕湖南市场,建立了以市级政务资源为主导,以省、区县级政务资源为突破目标的三级政务营销体系,进一步丰富了政务金融业务资源。

  另一方面,本行持续加大对企业客户的挖掘,目前已在湖南省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中小微金融领域,本行居于湖南省内市场领先地位,被银监会评为“2012-2015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本行深耕县域金融领域,大力支持长沙县、浏阳、宁乡、桃源、攸县、汝城、湘乡等中国经济百强县及特色县发展环保、园林、物流、生物医药、花炮、汽配、旅游、食品等特色产业,在县域金融领域的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均领先于区域内同业,拥有稳定而广泛的客户群。

  4、多层次的分销网络

  近年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和不断提速的金融改革步伐,本行全面把握行业趋势,精准对接客户需求,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分销网络,在不断深耕湖南市场,做大线下市场的同时,运用互联网思维,改进客户体验,大力开拓线上业务,积极打造“中国领先的网络银行”。在做好传统业务服务创新的同时,本行积极打造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县域金融和智慧金融四大战略品牌,走特色化、精准化发展之路。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实现全渠道综合金融服务。

  在线下,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已设立13家分行,16家直属支行(不含总行营业部),共计281个营业网点,另有13家专营机构(小企业信贷中心及分中心),并正在继续下沉分支机构、加大区域布局力度。目前,本行已完成65.5%的湖南县域市场覆盖,未来还将继续加快设立省内分行、县域支行,推广“县域金融+社区支行+助农取款点”模式,计划用三年的时间覆盖90%的县(市)、20%的乡镇和10%的行政村,努力将长沙银行发展成为县域金融的先锋银行。本行于2016年5月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将银行网点从社区支行进一步延伸至重点乡镇,在全省推广村一级的助农取款服务点,截至2018年6月30日,在长沙、望城、浏阳、宁乡、株洲、湘潭等地已有127家助农取款点正式开业,通过助农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余额查询、代理社保卡、零手续费务工汇款等功能,继续巩固本行在县域的优势,深耕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坚定践行金融服务三农的国家经济方针。

  在线上,本行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的网络金融注册用户数已突破290万户,2018年一季度网络金融交易量超过4,000亿元。本行已与支付宝、财付通、58同城、挖财等互联网平台达成了合作。此外,本行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场景消费,着力打造大数据云平台,同时充分挖掘数据,加快开发线上线下数据产品,包括基于电商数据的电商流水贷,基于税务数据的税E融,基于交易数据的品牌经销贷、基于社保及公积金数据的快乐秒贷等。特别是创新推出打通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和ATM机的e钱庄,被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评为2015年区域性商业银行最佳直销银行。

  5、高效的业务决策、优秀的管理团队

  作为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相较于其他大中型商业银行,本行决策链条较短,决策效率较高,能够保持较快的业务响应能力。本行按照利润中心、成本中心的定位明晰了部门的职责边界和功能定位;全面实施市场化的职能工资体系,建立以岗位价值和工作实绩为基础的宽带薪酬制度,形成了五大序列员工双通道发展体系,形成具有长沙银行特色的人才观。当前正在引进精益六西格玛技术,实施流程优化工程,进一步提升效能。在2016年中国商业银行“陀螺”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及中国前100家银行排名中,本行在城商行系列运营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员工知会能力均排名靠前,分别位列第14位、第13位、第10位。

  在人员配备方面,本行拥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是财政和金融业资深的领导、专家、学者,高管人员均有多年的金融业管理经验。同时本行还拥有高素质的员工团队,人才梯队具有较强竞争力。

  6、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稳健的风险管理

  面对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的严峻形势,本行始终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原则,坚守底线,不踩红线。

  在内部控制方面,本行一直坚持“违规就是风险,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文化,并抓住“合规创造价值”这一核心,大力推动内控合规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全面合规、全员合规、主动合规”的良好合规文化氛围。在具体实施方面,本行从“为业务保驾护航”的角度做好合规内控工作,制定颁布了包括《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内控规章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风险管理方面,本行组织推动全面风险管理,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本行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在控制不良贷款方面,本行不断加大贷后检查力度,严格分层管理与处置,强化过程管控与问责,多渠道推进不良贷款的化旧控新,取得了积极成效。

  7、快乐的企业文化体系

  本行在深入分析新经济特征、消费者变化趋势和时代文化心理的基础上,传承固有的文化因子,致力打造“一家智造快乐的银行”。即以客户为中心,适时洞悉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为客户提供简单、快捷、方便、贴心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共同成长,让客户与长沙银行的每一次亲密接触都成为快乐之旅。快乐文化对客户而言,意味着需求和期望能够被透彻理解,从而享受水到渠成的热情服务和差异化的个性体验,进而获得意料之外的增值惊喜;对员工而言,意味着关系的简单、共事的愉悦、成长的空间和收入的倍增;对股东而言,意味着有持久而丰厚的利润。“快乐工作、快乐生活、快乐长行”的文化主张,“正道而行、信泽大众”的企业使命,“聚焦客户、实干为本、快乐同行”的核心价值观,“忠诚、干事、担当、简单”的工作作风,以及快乐发声机制、快乐关怀机制等,共同构筑了本行快乐文化体系,成为本行彰显品牌、吸引人才、持续发展的重要软实力。

  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一)固定资产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办公及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等。报告期内,本行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

  1、房屋、建筑物

  报告期内,本行房屋、建筑物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

  (1)自有房屋、建筑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及分支机构共拥有56处、建筑面积总计130,359.41平方米的房产以及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1)本行已取得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共计52处,建筑面积合计127,691.69平方米。

  2)本行具有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

  3)本行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共计4处,建筑面积共计2,667.72平方米,占本行自有房产总面积的2.05%,具体情况如下:

  ■

  本行认为,上述第3项、第4项房产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如果由于上述第1项、第2项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瑕疵导致本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而必须搬迁时,本行能够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产合计占本行自有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2.05%,比例较小,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未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该等房产主张权利。发行人律师认为,该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有关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成为本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外,本行个别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权利人的名称仍为原城市信用社合并进入本行之前的名称或本行及分支机构的曾用名,具体如下:

  长房权东自字第002787号房产的所有权人名称仍为“长沙东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前身信用社东区城市信用社曾用名),本行依法承继东区城市信用社的全部资产,且本行自成立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不存在权属纠纷。

  南国用95字第0234号土地的使用权人名称仍为“长沙市荣和城市信用社”,本行依法承继荣和城市信用社的全部资产,且本行自成立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该宗土地上的房屋(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502035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本行,该宗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

  “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502035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名称登记为“长沙市商业银行”。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虽未及时办理上述产权证件的权利人名称变更,但并不影响本行对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事项对上述资产的权属及使用没有实质性影响。

  (2)租赁房屋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及分支机构向第三人承租房屋及建筑物共计417处,建筑面积合计189,365.58平方米。

  1)本行及分支机构承租的398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75,837.27平方米的房产,出租方持有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持有出租房产权利人同意出租/转租的书面文件,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2)本行及分支机构承租的19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3,528.31平方米的房产,出租方未能提供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出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上述房产的出租人不属于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且不能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人的同意,则本行存在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产的风险。本行认为,该等房产合计面积仅占本行承租房产总面积的7.14%,该等事项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出租方的权属瑕疵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本行及相关分支机构搬迁时,本行及相关分支机构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已经与出租方签署了书面的租赁合同,若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本行不能使用相应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租方应当赔偿本行的损失;出租方未能提供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出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的租赁房产合计19处,共计建筑面积13,528.31平方米,仅占本行承租房产的7.14%,该等事项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及分支机构112处合计建筑面积为80,076.89平方米的租赁房产已经办理备案,本行及分支机构305处合计建筑面积为109,288.69平方米的租赁房产暂未办理备案,未办理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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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未备案的租赁房产,本行均已经与出租方签署了书面的租赁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房产租赁是否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行及分支机构还以自助设备管理协议、自助终端安装协议等形式使用第三方不动产,相关协议共计141份,以该类协议方式使用的不动产主要用于安装自动柜员机,该等协议合法有效。

  2、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本行其他主要固定资产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本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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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建工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本行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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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为本行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本行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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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本行单独计入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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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标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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