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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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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局/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局/本公司推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2、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局/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局/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2、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所在为发行人制作、出具发行文件期间未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导致本所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发行人产权证书的鉴证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共同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本所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开元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承诺:

  本局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局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局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本局及本局其他关联方(如有)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局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和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二)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除发行人按照正常业务规则决策和披露的保证业务外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如有)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和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发行人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六、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将明显改观,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将对本行加快发展产生巨大的正向作用。尽管如此,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后本行股本总额增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释放需要一定时间,本行每股收益短期内会有一定程度的摊薄。因此,董事会制订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填补措施》,并经长沙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依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要求,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责任主体之一,就确保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行提示投资者,尽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上述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行未能履行或未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行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行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行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行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行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本行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以单次不低于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低于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前述分红金额不计入本行按照公司章程年度最低现金分红要求应实施的现金分红总额。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承诺:

  如本局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局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本局未能履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局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局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本局增持股份但本局未实际履行的,本局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局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局履行其增持义务完毕为止。

  如本局违反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局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本公司增持股份但本公司未实际履行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其增持义务完毕为止。

  如本公司违反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因此所取得的相关利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给本人的现金红利、股份红利、任职薪酬的相应款项,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的义务为止。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公司可暂扣本人当年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八、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9月23日,本行201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2018年5月25日,本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行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公开发行日前本行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其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股利分配政策

  (一)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本行对于公司章程及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过数次修订。

  1、2015年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11月5日,本行召开了201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对本行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做如下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

  (二)提取任意公积;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行如发生亏损,可以按照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2、2016-2017年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5月5日,本行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对本行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增加:

  “本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行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可以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等方式进行分配,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与分红回报规划

  1、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9月23日,本行召开了201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首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应当提取一般准备;提取一般准备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后所余税后利润,应当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在综合考虑本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区分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等方式分配利润。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分红回报规划

  2016年9月23日,本行201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本行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综合考虑本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占比按如下方式确定: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年3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业务、主要客户群体、本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2018年,本行积极应对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坚持服务地方、服务中小、服务市民的市场定位,深耕湖南市场,持续夯实基础客群、基础工作、基础设施“三基工程”,精准营销,产品创新,实现业务规模与盈利水平的稳定增长。本行2018年1-6月相关财务信息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天健审〔2018〕2-367号),主要财务数据简要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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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

  单位:千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

  2018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本行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且相应利润增幅均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本行根据市场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结构所致。报告期内,本行稳健经营,但报告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主要系本行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选择了不同的资金运用和筹措方式。商业银行各类经营活动均体现为资金流,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普通企业的业务有较大差异,具体业务过程中,资金来源、投向、期限等变化都有可能导致资金流归类的变化,并最终体现为各类现金流的波动。

  预计2018年度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93.87亿元至102.81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15%;2018年度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5.54亿元至38.92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5.69亿元至39.09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5%至15%;每股收益约为1.15元至1.26元。2018年度1-9月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提醒投资者注意与本行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与银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以及其他相关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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