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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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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及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该类份额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不接受单个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单日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申购申请,即,如单个基金账户日累计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按申请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若金额最大的一笔申请超过100万元,则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为有效申购申请,其余部分申请(若有)无效;若金额最大的一笔申请未超过100万元,则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100万元限额的部分为有效申购申请,其余部分无效。关于恢复本基金大额申购业务的时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C类基金份额赎回时,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A类基金份额赎回时,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0日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2、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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