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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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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国国贸 公告编号:临2018-013
债券代码:122320 债券简称:14国贸01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20日

  由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发行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国贸01;债券代码:122320

  3、发行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公司已于2017年8月21日完成债券回售兑付事宜,共计回售兑付债券数量为70张,回售金额共7,000元,回售兑付完成后,本期债券余额为499,993,000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85号。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017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回售公告》(临2017-018),并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5日和2017年7月2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14国贸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临2017-020、临2017-021和临2017-022),决定不上调“14国贸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4国贸01”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50%不变(本期公司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

  10、起息日:2014年8月20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0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20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20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资信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情况: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8]545号),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继续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公司发行的“14国贸01”和“14国贸02”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4国贸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17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国贸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4国贸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4.00元(税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手“14国贸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志

  联系人:王健雄

  联系电话:010-65358627

  网址:http://www.cwtc.com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李想、崔月

  联系电话:010-56839368、5683948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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