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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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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7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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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在本次行政处罚后,截至目前共有459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分批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

  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68号、269号、270号、271号、275号、276号、278号、27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公司与被上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旭,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王淑萍等27位自然人

  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志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灏股份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泓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王淑萍等27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顺灏股份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民终43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遂顺灏股份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为了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该类案件做出再审判决前,不应再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本案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公司通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审所有的判决。

  2018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责任的一审判决。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2018年7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将会中止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诉讼,该类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结果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该类案件的再审结果为依据,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该类案件的再审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68号、269号、270号、271号、275号、276号、278号、279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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