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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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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18-042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9日15:00至2018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裁马道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7,613,761股,占公司总股本606,817,968股的40.80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778,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3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7,317,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5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12,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77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刁石京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611,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6,776,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朱永春律师、赖海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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