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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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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8-4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及《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18,2018-19,2018-20,2018-21,2018-22,2018-23)。根据监管要求,现对上述公告进行补充如下:

  2018年5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木置业”或“丙方”)以自有资金1666.5万元对福清金森缘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缘”或“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三木置业持有项目公司33.33%股权,公司将金森缘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详细内容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23)。

  2018年5月17日,三木置业与福清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福清金辉”或“甲方”)、福州市乾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乾茂投资”或“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就土地出让金支付事宜做了如下约定:(1)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11,500,000元整,乙方、丙方分别按照持股比例支付应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化10%计算,自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止)。乙方、丙方已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按照持股比例将甲方先行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支付给甲方,其中丙方第一期土地出让金金额为¥103,822,950元,垫资利息¥127,841.10元,总计¥103,950,791.10元。(2)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目标地块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乙方、丙方分别按照持股比例缴纳剩余的50%价款,即¥311,500,000元,其中丙方缴纳土地出让金¥103,822,950元。若目标地块提前具备交付条件,项目公司可提前向甲、乙、丙三方分别发出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的支付通知,甲、乙、丙三方收到支付通知后,应按照通知时间将各自应承担的土地出让金支付至项目公司指定账户。

  2017年11月8日,三木置业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支付了项目意向金103,950,791.10元到福清金辉。2018年6月28日,三木置业按照《正式合作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二笔款项110,538,945.00元到项目公司(正式合作协议约定的103,822,950.00元和按股权比例承担的契税等税费6,715,995.00元)。该款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7.4.1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虽然金森缘为公司并表子公司,但是持股比例为33.33%低于50%,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7.4.1条规定的可以豁免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和7.4.4条规定,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因公司疏忽,该款项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和7.4.4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十分重视上述问题,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吸取教训,杜绝该类问题再次发生。在今后工作中,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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