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8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反会计准则要求提前确认收入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联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确认营业收入5,918.8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8.12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不准确。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成都联腾未按公司内部控制规定与客户进行定期对账,未取得与多家客户如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鑫三佳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账回函,且与部分客户仅进行口头核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表述不准确。
康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及时修正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业绩,并督促大股东及时履行业绩补偿责任。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展开自查,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整改情况报告和自查报告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市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上述问题,
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陈汉康、周景春、高翔、毛泽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陈汉康、周景春、高翔、毛泽璋:
经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存在如下问题:
三、违反会计准则要求提前确认收入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联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确认营业收入5,918.8万元,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8.12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不准确。
四、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成都联腾未按公司内部控制规定与客户进行定期对账,未取得与多家客户如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鑫三佳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账回函,且与部分客户仅进行口头核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表述不准确。
康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长陈汉康、总经理周景春、财务总监高翔、董事会秘书毛泽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市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公司董事长陈汉康先生、总经理周景春先生、财务总监高翔先生、董事会秘书毛泽璋先生,他们均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0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溯调整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及成都联腾业绩补偿有关安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对《决定书》高度重视,初步制定了有关事项的整改计划。其中,关于追溯调整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及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联腾”)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关于追溯调整2017年财务报告的安排
公司将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根据更正后的数据对2017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聘请的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会所”)也将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专项说明。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财务人员正携同立信中联会所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和纠正工作。公司将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并将于2018年8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二、关于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的安排
由于成都联腾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公司将对成都联腾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公司于2015年度完成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及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100%股权的收购, 并与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原股东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签订《业绩承诺函》,约定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2015年、2016年、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00 万元、6,500.00 万元、8,500.00 万元。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37号《关于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为6,850.0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约定的补偿方式,相关方需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919.824万元,目前公司已收到该补偿款。
现根据实际情况初步测算,因成都联腾2017年度部分业务提前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造成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实,使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净利润在补偿后仍低于承诺数。根据相关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将督促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原股东履行业绩补偿的承诺。
目前,立信中联会所正在对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2017年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复核,并将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将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业绩补偿方案后,申请实施业绩补偿的具体操作。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