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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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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8(临)—29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9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通知:黄河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2日,黄河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黄河公司作为原告,以公司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成公司”)和昱成公司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公司”)为被告,以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公司”)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公司”)为第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回购由被告持有的特别债权及新盛投资公司和新盛工贸公司的股权(详细情况请参阅2017年12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42)。

  该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河公司诉昱成公司、鑫远公司以及新盛投资公司、新盛工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应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提出的异议的裁定,并下达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此后,该案被告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细情况请参阅2018年7月26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25)。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黄河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6号《民事裁定书》。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河公司在本案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黄河公司以40390600元价款回购鑫远公司和昱成公司持有的166490000元特别债权及新盛投资49%股权和新盛工贸45.95%股权。根据该诉讼请求,结合鑫远公司与黄河公司、新盛工贸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本案所涉昱成公司协议履行的主要义务是股权转让。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须在公司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原审考虑本案转让股权的公司注册地情况,驳回昱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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