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8月1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发布了《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公告》(简称“《开放公告》”),按照基金合同及《开放公告》约定,2018年8月6日为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五个运作周期的第三个受限开放日,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日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对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6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统计,当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因此,当日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请均确认为成功。投资者可于2018年8月8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8日
关于修订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基金代码519675,I类份额基金代码519648,简称“本基金”或“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32号)注册,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6日生效。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8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符合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条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为二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未能符合《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存续条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将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转型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自2018年8月22日起,修订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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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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