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为:子公司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型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诉讼案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中国重型院所处的诉讼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本金98,622,389.61元及罚息、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已经二审终结并完成执行。中国重型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涉诉单位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重冶”)已向中国重型院出具还款承诺函,并制定了还款计划,承诺如法院判决中国重型院承担还款责任,则武汉重冶对中国重型院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承诺函和还款计划向中国重型院还款。近日,中国重型院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强制扣划相应资金,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并据此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最终是否造成损失需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武汉重冶还款情况而定。
现将中国重型院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间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13年8月、9月和2014年2月,中国重型院与武汉重冶分别签订了《委托制作合同》及《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等三份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5281万元、3142.8万元、3909万元。武汉重冶以其上述三份合同对中国重型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三份债权”)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办理了三笔保理融资,融资金额分别为4220万元、2514万元、3127万元。
武汉重冶在2014年2月、3月和2014年4月以《介绍信》和《发票签收函》的方式向中国重型院通知将三份债权转让给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但中国重型院未根据武汉重冶的通知将上述三份合同价款支付予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而将上述三份合同价款支付予武汉重冶。2016年12月,民生银行以保理融资期限届满,中国重型院未依约定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将中国重型院起诉至武汉中院。
一审判决核心要点:中国重型院以5275万元为限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偿还本金42,212,389.61元及罚息,以7051.8万元为限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偿还本金5641万元及罚息;武汉重冶对中国重型院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菊生、闫露在其各自担保范围内对武汉重冶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重型院、武汉重冶、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钱菊生、闫露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二)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中国重型院不服武汉中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2026号和(2016)鄂01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提起上诉。湖北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终审判决情况
湖北高院作出(2018)鄂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87元,由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北高院作出(2018)鄂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2,997元,由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日,中国重型院被武汉中院强制扣划账户相应资金,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处理,并据此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中国重型院一方面已经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另一方面武汉重冶出具承诺函和还款计划,承诺如法院判决中国重型院承担还款责任,则武汉重冶对中国重型院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承诺函和还款计划向中国重型院还款,后续中国重型院将催促武汉重冶偿还款项。最终是否造成损失需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武汉重冶还款情况而定。
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初2026号。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初2027号。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终478号。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终479号。
特此公告。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