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8-05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7195号),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分别发布了编号为2017-060、2017-062、2017-066、2017-073、2017-086、2017-098、2017-099、2018-001、2018-008、2018-010、2018-025 、2018-040、2018-045及2018-051《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公司正在积极配合调查,尚未收到有关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信息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8-05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 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粤03民初1908号《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传唤本公司于 2018 年9月5日14时30分到深圳中院第三十庭就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城大道总部经济服务中心20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守领
被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3号厂房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期内利率6.5%/年计至2018年5月30日止为5061388.89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人民币1,500,000元),其后以借款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期内利率6.5%/年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基本情况
依照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书写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 000元,按年息6.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6止,到期后被告一次性还清本息。借款期间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于2018年5月25日支付借款利息100万元,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四、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借款到期前后,公司与原告积极地进行了多次协商,于2018年7月26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0月26日止,将借款利息变更为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化12%的利率执行。借款期限届满后,如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约定借款延长期限。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支付了利息人民币6,500,000元。
五、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的披露标准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13日、17日受理了公司子公司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胶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起诉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及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泉阳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泉阳泉与公司分别于2017年初、2018年初签订《买卖合同》、《采购合同》、《2018年饮用水桶框架合同》等合同,公司按合同提供了产品,泉阳泉一直拖欠货款,公司请求判令:1、泉阳泉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6,726,112.07元;2、承担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2、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9日向公司出具了(2018)乌仲字第0011号《仲裁通知书》,受理公司与叶城县乔戈里冰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戈里)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与乔戈里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了《加工协议》,约定乔戈里委托公司加工“乔戈里冰川”水产品,《加工协议》签署后双方合作发生分歧,乔戈里认为公司不能向其交付合格的产品,故而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公司向乔戈里支付厂房仓库租金500000元、设备租金801150元、设备利息348500元、原材料款191929.6元和电费208909.03元;经济损失23910640元;公司承担仲裁费用。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仲裁裁决书。
六、截至目前,除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