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777,49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5%;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6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36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269,230股,发行价格为22.10元/股。新增股份于2015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该次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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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于2018年5月23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由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所持限售股份数变更为10,777,499股,占公司总股本863,328,428股的1.25 %比例。
上述另外非公开发行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5日解除限售股股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星星集团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即2015年8月5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36 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星星集团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星星集团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也没有接受上市公司的担保;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中有10,777,000股被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质押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9日。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8月6日;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777,49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5 %;
3、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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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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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水晶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水晶光电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水晶光电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及上市流通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