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兼总经理李绍宗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或“本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绍宗先生计划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本公司311,648股股份(若减持股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等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李绍宗先生提交的《关于减持所持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止2018年7月31日,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27日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莱宝高科股份情况
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李绍宗未减持所持莱宝高科股票。
股东减持股份来源:莱宝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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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本次告知函出具日,李绍宗所持莱宝高科股份已全部解除限售,上表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注2:上表中“占总股本比例”数据因四舍五入而导致计算结果的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李绍宗本次未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27日发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李绍宗本次未减持股份,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
3、李绍宗不属于莱宝高科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未减持股份,不会导致莱宝高科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莱宝高科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董事兼总经理李绍宗先生向本公司提交的《关于减持所持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