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73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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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2、是否有反担保:无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郑州黄河路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广发银行郑州黄河路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8)郑银综授额字第000178号-担保02,公司在2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产”)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河南资产签署了《债务重组差额补足合同》,协议编号为【HNZC-业务(2018)027-3号】,公司在22,917.952145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差额补足责任。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协议编号为HNYZXX2018D04Y007-G-02,公司在1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协议编号为HNYZXX2018D04Y007-G-01,公司在1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瑞茂通”)同重庆传化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传化运通”)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重庆传化运通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BZH20180613S,公司在4,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茂通”)同重庆传化运通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重庆传化运通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BZH20180613S,公司在8,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上海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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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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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分行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4、若主债权未受清偿,甲方在本条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二)《债务重组差额补足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22,917.952145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补足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退回全部或调减的收购价款;《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的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按时足额退回全部或调减的收购价款、支付重组债务、支付宽限补偿金的,由乙方就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担保方式:差额补足责任
保证期间:自差额补足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最高额保证协议》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在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的前提下,乙方在下述约定的被担保债务范围内对主债权发生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论债务人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主债权发生期间。
2、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
(2)债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以及
(3)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或由于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或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甲方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等。
担保方式: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1、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按照主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宣布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导致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时,保证期间自甲方确定的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最高额保证协议》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元,在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前述限额的前提下,乙方在下述约定的被担保债务范围内对主债权发生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论债务人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主债权发生期间。
2、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回收款、回购款、违约金;
(2)债务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以及
(3)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或由于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或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甲方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等。
担保方式: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1、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按照主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宣布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导致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时,保证期间自甲方确定的主合同履行期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重庆传化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担保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或同一主债权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各具体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分别到期的,以最后到期的债权计算保证期间;如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某一具体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具体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671,167.952145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31%。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2%。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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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74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
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7月27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的通知,燕刚先生、李群立先生、王卫东先生、常媛媛女士、王瑞臣先生等本次增持计划参与人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增持公司股份5,023,65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494%,累计增持总金额约为5010.40万元。至此,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2018年2月12日,公司依法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2),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拟在未来12个月内(2018年2月12日-2019年2月11日)以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本次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的增持行为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购买。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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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承诺
增持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增持人的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增持合规情况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的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