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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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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闫凯境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其中包括董事长闫凯境先生、副董事长孙鹤先生、董事吴迺峰女士、董事兼总经理朱永宏先生、董事苏晶先生、独立董事田昆如先生、独立董事Liu Xin(刘昕)女士;副董事长蒋晓萌先生、独立董事郭云沛先生因其他重要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刘宏伟先生因其他重要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于杰出席会议;财务总监魏洁、常务副总经理刘金平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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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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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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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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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以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弘、王甲铄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刘弘、王甲铄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