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鸿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26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公司总部2栋一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7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26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8,561,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299%。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1,929,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97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32,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2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以特别决议形式逐项审议通过《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1,928,561,58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46,97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结果:1,928,548,982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34,376股同意,1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1,928,549,582股同意,1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34,976股同意,12,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1,928,548,982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34,376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1,928,548,982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34,376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6、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1,928,548,982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34,376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7、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1,928,548,982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34,376股同意,12,00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二)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928,560,982股同意,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0,346,376股同意,0股反对,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蓉律师、刘燕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