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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沪0115民初9417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或“原告”)因2002年国债投资委托理财纠纷起诉本公司,共有2个案件。案件一:中经公司请求确认在本公司资金账户下以自然人股东名义购买的股票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中经公司损失计71,450,299.35元;案件二:中经公司请求确认在本公司资金账户下以自然人股东名义购买的股票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本公司返还中经公司在本公司资金账户下以自然人名义购买的股票(市值82,358,746.36元,按2017年10月31日收盘价计算;在庭审过程中变更为81,985,532.59元,按2018年3月30日收盘价计算。)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次收到案件一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051元,由原告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二尚在审理过程中。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一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案件二由于尚未判决,目前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诉讼,积极做好应诉工作,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备查材料:
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