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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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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合规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稽核监察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应急处理管理办法》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级经济师。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英文简称“CZBANK”。浙商银行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201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股票代码为(02016.HK)。

  浙商银行确立了“两最”发展总目标:到2025年左右,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功能齐全、规模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产经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规模的同时,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外币及多品种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在不同阶段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债表,以资产经营能力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2017年上半年,浙商银行在“两最”总目标引领下,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增收节支、严控风险,经营效益持续增长。截至2017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总额14,532.90亿元,较上年末增幅7.27%,负债总额13,674.76亿元,较上年末增幅6.22%;实现净利润56.02亿元,同比增长18.32%,年化平均总资产回报率0.80%,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6.54%。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7年末,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7年末,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9只,规模合计839.10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021-80301221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谌钰君

  电话:021-80301347

  传真:021-803013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18]989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3、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00)/1.00=99,552.4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本基金基金份额99,552.49份。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5、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一千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时,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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