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百度广告推广费充值欠款共28,968,095元,违约金共11,486,15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就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广告推广充值费用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324室,法定代表人:田传钊。
被告一: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顺一条8号9栋213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京蒙高科B座808室,法定代表人:史佩林。
被告二:史佩林,女,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京蒙高科B座808室。
被告三:王明欢,男,1981年7月16日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京蒙高科B座808室。
二、诉讼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诉讼一:
2017年3月,原告博雅公司与被告一仁和公司,就博雅公司为仁和公司提供网络推广发布服务一事,签订了《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该合同实际广告主为洛阳恩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亿公司”),即仁和公司委托博雅公司为恩亿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
合同约定:1、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2、仁和公司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放广告总额不低于8800万元,合同保证金450万元;3、仁和公司违反合同、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以及百度规则、政策的,博雅公司有权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一项或几项措施(1)仁和公司违约期间的全部消费金额不计入框架投放总金额;(2)暂停框架下所有账户的推广,直至所有账户整改符合推广要求;(3)终止本框架合同,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所有已享受的返点和折扣;(4)对于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4、付款期限:博雅公司为广告主恩亿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款项后,30日内仁和公司须支付博雅公司垫付的充值款项,迟延支付的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5、百度网路推广服务通用条款第九条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百度(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博雅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仁和公司的申请,先后为恩亿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累计垫款总金额1095万元,账期到达日仁和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截止2018年7月20日,按照日千分之一的违约标准,仁和公司应向博雅公司支付违约金4487050元,并且还应继续承担违约金直至还清欠款日止日。我公司暂时保留追究仁和公司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另查,被告二史佩林系仁和公司的全资自然人股东,其认缴2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并未出实际出资到位。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在未出资到位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诉讼二:
2016年9月份,原告博雅公司与被告一仁和公司,就博雅公司为仁和公司提供网络推广发布服务一事,签订了《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
合同约定:1、广告主名称为北京墨泰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泰公司”),即仁和公司委托博雅公司为墨泰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2、仁和公司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放广告总额不低于1600万元;3、仁和公司应在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广告投放总金额10%,即160万元保证金。4、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5、付款期限:博雅公司为广告主墨泰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款项后,50日内仁和公司须支付博雅公司垫付的充值款项,迟延支付的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果逾期付款15天,博雅公司有权暂停执行合同直至仁和公司付清欠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仁和公司承担;6、百度网路推广服务通用条款第九条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百度(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博雅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仁和公司的申请,先后为墨泰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累计垫款总金额26417550元,仁和公司累计支付充值垫款20518250元,总计欠款5899300元。截止2018年7月20日,按照日千分之一的违约标准,仁和公司应向博雅公司支付违约金2282601元,并且还应继续承担违约金直至还清欠款日止日。
2017年2月21日,王明欢和仁和公司共同向博雅公司出具了《关于王明欢和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函》,王明欢承诺对仁和公司的垫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被告二史佩林系仁和公司的全资自然人股东,其认缴2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并未出实际出资到位,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在未出资到位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诉讼三:
2016年4月份,原告博雅公司与被告一仁和公司,就博雅公司为仁和公司提供网络推广发布服务一事,签订了《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及《百度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
合同约定:1、广告主名称为北京言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美公司”,该公司2017年5月26日更名为北京蛋蛋科技有限公司),即仁和公司委托博雅公司为言美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2、仁和公司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放广告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3、仁和公司应支付博雅公司网络推广投放总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即700万元,仁和公司未完成承诺的“百度推广投放总金额7000万元”,需向博雅公司支付已保证金700万元,并承担相关损失;4、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5、付款期限:博雅公司为广告主充值百度广告推广款项后,45日内仁和公司须支付博雅公司垫付的充值款项,迟延支付的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果逾期付款15天,博雅公司有权暂定执行合同直至仁和公司付清欠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仁和公司承担;6、百度网路推广服务通用条款第九条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百度(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博雅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仁和公司的申请,先后为言美公司充值百度广告推广费累计垫款总金额76245979元,仁和公司累计支付充值垫款64127184元,总计欠款12118795元。截止2018年7月20日,按照日千分之一的违约标准,仁和公司应向博雅公司支付违约金4716505元,并且还应继续承担违约金直至还清欠款日止日。
2017年2月21日,王明欢和仁和公司共同向博雅公司出具了《关于王明欢和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函》,王明欢承诺对仁和公司的垫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被告二史佩林系仁和公司的全资自然人股东,其认缴2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并未出实际出资到位,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在未出资到位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诉讼一: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百度广告推广充值费欠款10,950,000元;
2、被告一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承担2018年7月20日之前违约金共计4,487,050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和在未出资到位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诉讼费。
诉讼二: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百度广告推广费充值欠款5,899,300元;
2、被告一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承担2018年7月20日之前违约金共计2,282,601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和在未出资到位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诉讼三: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百度广告推广费充值欠款12,118,795元;
2、被告一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承担2018年7月20日之前违约金共计4,716,505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和在未出资到位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