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7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09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共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的董事7人,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4人。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梁丽女士由于工作安排调整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雄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09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梁丽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安排调整,其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梁丽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后续工作由公司另行安排。公司董事会对梁丽女士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所做贡献表示感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李雄伟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李雄伟先生已于2012年7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将李雄伟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审核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董事会秘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李雄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能符合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要求,其于2012年7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及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李雄伟先生的通讯方式如下:

  电话:0750-3506078

  传真:0750-3506111

  邮箱:nick.lee@triumphleadgroup.com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8号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简历

  李雄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已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曾长期任职于世界500强企业法务部门,2009年7月加入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法务主管职务,2015年5月-2018年1月担任立讯精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2018年7月加入本公司。李雄伟先生于2012年7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雄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从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从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从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雄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