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8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创造安全、舒适、可持续的环境”为使命,不断追求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向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环境服务商而努力。公司围绕年度经营目标,积极开拓市场,提高经营业绩,同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管理和经营风险。
1、传统业务稳步发展
2018年上半年,公司发挥技术和业务模式方面的优势,新签订EPC服务业务、技术产品销售业务和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业务合同金额总计为4.35亿元,同比增长265.03%。合同范围涉及工程承包业务、环境综合治理服务、技术产品销售等主营业务,凸显公司在服务与产品并重的经验模式下的经验成果。公司签订廊坊市安次区龙河(东张务闸-冀津断面)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暂估总价6,305.776万元,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在水生态环境治理业务领域的优势和业绩,继续扩大公司在河北区域的业务规模。
2、投资运营业务快速增长
2018年上半年,公司投资运营业务市场开拓卓有成效,为未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和现金流持续好转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在河北及环白洋淀区域连续中标四个投资运营项目,分别为肃宁县污水处理厂TOT项目、任丘市雁翎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PPP项目,清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PPP项目,宁晋县经济开发区(西城工业园)污水集中处理厂PPP项目,以上项目合计投资总额约为5.6亿,为公司2018年上半年业绩快速增长提供有力支撑,并预计在后续运营期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运营收入及现金流。此外,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资睢县水环境整体改善一期工程PPP项目,项目预估总投资为90,648.09万元,公司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为30%,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继续拓展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业务和展示黑臭水体治理解决方案,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积累相关经验和能力。
3、积极布局,多业务领域获得突破
2018年上半年,公司紧紧围绕着帮助中小城市改善区域环境这一方向,积极通过设立、参股等方式积极布局环境服务细分领域,在综合环境治理、环保技术产品及环境工程配套等方向积极布局,完善公司业务板块和产业链,增强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环保服务能力。
公司设立安徽分公司,引进新的团队力量,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同时成立河北分公司,进一步整合公司在河北区域的资源,巩固公司在京津冀区域的优势。此外,公司以现金25,200万元收购江苏南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江苏南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60%股权,通过发挥协调效应,提升公司在工业园区及工业污水处理领域的技术实力,扩大公司市场竞争力。
2018年下半年,公司将继续坚持使命,积极参与环境建设,利用自身技术、模式、业务、产品优势,持续开拓业务市场,实现经营目标。同时,公司将加强已签约合同的实施和管理,严控项目质量、进度和成本,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公司赢得良好的市场口碑。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5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及专人送达发出会议通知,所有会议议案资料均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3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许国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8-057号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高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8-059号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对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对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增资,由项目公司参与投资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现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公司增资金额为2,000万元。项目预估总投资为20,507.88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8-061号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拟定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5-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7、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9、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10、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邵凯、张翼飞、陈德清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参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
6、审议通过《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邵凯、张翼飞、陈德清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关联董事邵凯、张翼飞、陈德清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以及监事会提交的《关于选举吴昌敏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及专人送达发出会议通知,所有会议议案资料均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监事。2018年7月24日上午11: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王芳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吴昌敏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8-060号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7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9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10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5、审议通过《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核实〈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 057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233号)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09,5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88元,募集资金总额253,021,8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0,001,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020,16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8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556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公司2017年1-12月使用募集资金121,322,696.89元(含用募集资金33,684,000.00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018年1-6月使用募集资金47,289,080.13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68,611,777.02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54,408,382.98元(包含未到期的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49,000,000.00元、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尚未归还的6,000,000.00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616,850.78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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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
注: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开立的101359631421账户已于2018年7月销户,详见公司2018-054号公告。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7年4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84,000.00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清河县碧蓝污水处理厂清河县北区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改造项目20,630,000.00元,清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技术改造项目13,054,000.00元。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意见。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1440号《专项鉴证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金额为33,680,000.00元。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不超过49,000,000.00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4月23日,归还至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为77010122000707008的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2018-041号公告。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不超过49,000,000.00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9,000,000.00元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归还日。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控股子公司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和任丘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00,000.00元和23,220,000.00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2017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1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2017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控股子公司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和任丘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700.00万元和3,0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和任丘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已将委托贷款1,700.00万元和2,400.00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任丘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尚余600.00万元委托贷款未归还。
2018年2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安阳中持水务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2018年3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正定中持水务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出资3,9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8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公司2018年半年度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公司EPC服务业务、技术产品销售业务和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业务经营数据
2018年上半年,公司EPC服务业务新签合同总额为3.26亿元,同比增长517.25%;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业务新签合同总额为0.67亿元,同比增长451.91%;技术产品销售业务对外新签合同总额为0.42亿元,同比下降22.21%。上述各项新签合同金额总计为4.35亿元,同比增长265.03%。
二、公司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经营数据
2018年1-6月各地区污水处理量和均价如下:
■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9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翼飞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翼飞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张翼飞先生的辞职报告自公司董事会聘任新董事会秘书之日起生效。张翼飞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翼飞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董事会对张翼飞先生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董事长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高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聘任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聘任高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远先生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截至本公告日,高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附:高远先生简历
1978年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5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任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任北京众享互动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任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0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并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潘旻先生的辞职报告,潘旻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潘旻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潘旻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吴昌敏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在新监事产生前,潘旻先生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吴昌敏先生简历
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7月至2008年11月,任职于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任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检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任中持新兴环境技术中心(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截至本公告日,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1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增资,项目公司参与投资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现拟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公司增资金额为2,000万元;项目预估总投资为20,507.88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项目运营期服务费收取及调价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拟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项目。项目公司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现拟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公司增资金额为2,000万元。项目是一座面向太湖流域、满足未来水质需求的、能够示范国际一流新工艺的城市污水处理概念厂,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泥处理设施)及未来中心公众示范设施,项目预估总投资为20,507.88万元。本次投资事项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对项目、项目公司的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公司情况
名称: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现拟增资至10,000万元,由公司、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分别增资2,000万元、3,000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董事会人员安排: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推荐两名董事会成员,包括项目公司董事长;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推荐一名董事会成员。
管理层人员安排:项目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情况,可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出资比例:项目公司原出资比例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90%,宜兴新概念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0%;增资完成后出资比例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65%,宜兴新概念环境技术有限公司5%,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30%。
经营范围:水污染治理服务;环境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现代农业花卉、苗木、蔬菜、水果的种植、销售;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
截至2018年6月30日,项目公司总资产为5,386.61万元,净资产为4,509.73万元,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7.18万元。
(二)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项目
设计处理能力2万吨/日,项目占地面积为120亩。
项目主要内容: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并取得综合处理服务费。
项目预估总投资为20,507.88万元。
项目特许经营期:30年,包括建设期及运营期。即自《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次日起至满30周年之日止。
三、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本次向项目公司增资,公司、宜兴新概念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和中持新概念环境发展宜兴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由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宜兴新概念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和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基本情况如下:
(一)宜兴新概念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珺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
经营范围:水处理及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相关产品的工艺路线的设计、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
(二)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
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88号
经营范围:为本工业园内企业组织生产、开发产品、引进项目及资金、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转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园区内企业的投资建设。
(三)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地址:宜兴市新城路250号。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
增资情况详见本公告“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一)项目公司情况”。
(二)《特许经营协议》
1、项目设计处理能力:2万吨/日
2、特许经营期:30年,包括建设期及运营期。即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次日起至满30周年之日止。
3、综合处理服务费:综合处理服务费单价由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污泥处理服务费单价组成。
4、协议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5、争议解决条款:双方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30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提交给无锡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特许经营协议》附件《项目公司继承中标人权利义务的补充协议》生效后(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项目公司继承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由中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享有《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直至《特许经营协议》终止。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项目公司的增资及对项目的投资有利于保障宜兴城市污水资源概念厂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为公司面向未来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供展示的平台,提升公司的业绩。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项目运营期服务费收取及调价风险:由于客户的审批流程较长,可能会导致运营期间服务费收取不及时。另外由于运营期限较长,电费、药剂费、人工费变动会引起运营成本变动,当需要调整运营价格时,实施调整涉及多个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可能造成调价滞后。
解决方案:加强与政府的协调与沟通,及时提交收费申请单和调价申请等文件,关注审批进度。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中持股份 证券简称:603903 公告编号:2018-062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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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17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33.60万股的2.1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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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2015年-2017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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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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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中持股份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17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33.60万股的2.10%
公司实施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登记完成,尚未解除限售的有效权益共89.80万股;加上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21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306.8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333.60万股的2.97%,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7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公司的分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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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1.4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57元的50%,为每股15.2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68元的50%,为每股14.34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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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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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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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18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4、在解除限售前,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2018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票的上限为其所持有股份的25%,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为4.03元,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217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1,634.98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假设授予日为2018年11月初,则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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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3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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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8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8月27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4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27日
至2018年8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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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5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将在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中持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若同时是公司股东,则需要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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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持有关证明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2楼4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8年8月23日16:00,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二)会议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4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邮政编码:100192
(三)联系人:高远、姜亚林电话:010-82800999 传真:010-82800399 邮箱:investor@zchb-water.net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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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4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倪俊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独立董事倪俊骥先生作为征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SD Water Service Co.,Ltd.
设立日期:2009年12月31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股票上市时间:2017年3月14日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持股份
股票代码:603903
法定代表人:许国栋
董事会秘书:高远
证券事务代表:姜亚林
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邮政编码:100192
联系电话:010-82800999
传真:010-82800399
互联网地址:www.zchb-water.net
电子信箱:investor@zchb-water.net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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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委托投票权征集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倪俊骥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8月起在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工作至今,历任律师助理、律师、合伙人、管理合伙人。2014年3月至今任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倪俊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对《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18年8月20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
收件人:高远、姜亚林
邮编:100192
联系电话:010-82800999
传真:010-82800399
电子邮箱:investor@zchb-water.net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倪俊骥
2018年7月24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倪俊骥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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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于每一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如委托人无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书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