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7 股票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9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16日(星期一)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二)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星期一)以现场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
(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许波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关于选举许波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董事会选举许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的变更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
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
调整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07 股票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0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星期一)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许波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选举许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许波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波先生。公司将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8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22日15:00-2018年7月23日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7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7月22日15:00至2018年7月23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丁吉林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7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1,114,290,9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7449%,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股份1,112,483,9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7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806,9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9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许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13,852,61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07%;
反对438,30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909,81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98%;反对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晓龙、周张悦;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晓龙、周张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3日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18)第 【48】 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晓龙、周张悦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8 年7月23日召开的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18年 7月 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年7月23日上午 10:00 在贵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满 15 日。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丁吉林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9】人,代表股份【1,112,483,9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75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股份【1,806,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93%】。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表股份【1,114,290,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49%】。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1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计票、2 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1、《关于补选许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113,852,61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07%】;
反对【438,30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9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晓龙
周张悦
2018年 7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