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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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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6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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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新能源”、“原告”)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晋民终179号】,就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南娄集团”、“被告”)《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违约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调解。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2017年11月29日披露了恒大新能源与山西南娄集团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恒大高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43)。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恒大新能源与山西南娄集团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2年8月22日签订的《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恒大新能源建设的山西南娄集团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归山西南娄集团所有,项目全部设备(以山西万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7)002号鉴定意见所列为准)及工程技术资料按现状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移交山西南娄集团;

  3、双方同意就本项目山西南娄集团向恒大新能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760万,山西南娄集团于2018年12月10日前向恒大新能源支付完毕;

  4、若山西南娄集团于2019年4月10日前仍未能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则从2019年4月11日开始,恒大新能源有权要求山西南娄集团按照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初8号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就本案已经缴纳的诉讼法、鉴定费等由双方各自负担,互不追究;

  6、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7、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提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壹份,双方盖章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恒大新能源负担43109元,山西南娄集团负担74060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经过各方的积极沟通,并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本次合同纠纷。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恒大新能源将建设的山西南娄项目(当前账面价值1,608.69万元)移交给山西南娄集团,山西南娄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向恒大新能源支付补偿款1,760万元。公司将积极跟进调解书约定的回款事宜,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18)晋民终179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

  ■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2018年7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于近日已办理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年11月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 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554.2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6.43元,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6、2018年7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恒大高新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日:2018年7月11日。

  (四)授予价格:3.57元/股。

  (五)授予人数:41人

  (六)授予数量:1,390,000股

  (七)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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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八)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18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 年7 月11日为授予日,授予48名激励对象1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因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过程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合计1万股。本次实际授予总人数为41人,授予股份数量为139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0.453%。

  (九)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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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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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公司在考核上述“净利润”时,应当剔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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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7月1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大信验字【2018】第6-0000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8年7月16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18年7月16日止,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4,962,300.00元,其中增加股本1,39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3,572,300.00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308,006,909.00元,股本为人民币308,006,909.00元。

  四、本次授予股份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7月11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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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308,006,909.00股摊薄计算2017年度每股收益0.0479元/股。

  七、增发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308,006,909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本次授予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胡恩雪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6.28%;授予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胡恩雪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6.11%。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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