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7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精工债”付息公告

  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70

  债券简称:15精工债          债券代码:1224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精工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30日(原定2018年7月2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8年7月29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8年7月30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精工债”、“本期公司债券”)将于2018年7月30日支付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披露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5精工债

  (三)债券代码:122413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五)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票面利率:5.2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七)债券起息日:2015年7月29日

  (八)付息日:2016 年至2020 年每年的7 月29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5年9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一)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15精工债”的票面利率为5.20%,每手“15精工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7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付息日:2018年7月30日(原定2018年7月2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8年7月29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8年7月30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精工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登记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沈月华

  电话:021-62968628

  传真:021-62967718

  邮政编码:20119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联系人:张士利

  电话:021-68881513

  传真:021-688860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71

  债券简称:15精工债          债券代码:1224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6

  ●回售简称:精工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

  ●回售申报有效数量:570,000手(1手为10张)

  ●回售金额:人民币570,000,000元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30日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披露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票面利率不上调的公告》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的公告》,并于 2018 年 6 月 19日、2018 年 6 月 20日、 2018 年 6 月 21日和2018年6月29日分别披露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和《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15精工债”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即 2018 年 6 月 21日至2018 年 6 月 27日)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15精工债”公司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5精工债”公司债券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570,000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570,000,000元(不含利息)。有效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2018 年 7 月 30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公司将发放回售资金,“15精工债”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变更为30,000手。

  本次回售实施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手

  ■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