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披露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景华先生短线交易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收到景华先生上缴的短线交易收益,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景华先生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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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8年6月11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上表中2018年6月11日以前的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均为不复权数据。
二、短线交易收益
1、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收到景华先生上缴的短线交易收益所得11.50万元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景华先生买卖冀凯股份股票所涉短线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伦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景华先生短线交易所获收益计算基准为:
“基于景华先生的上述陈述与保证,本所律师认为,景华先生在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的减持行为系被动减持,主观目的在于归还券商融资款,与内幕交易之主观目的不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短线交易获得的实际收益也应归属于公司。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应以景华先生在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买卖合计121万股票的成交金额差价作为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基准为宜,其中:
(1)根据冀凯股份的公告,景华先生在2018年5月23日买入121万股股票时的成交金额为2,238.50万元;
(2)根据冀凯股份的公告,景华先生在2018年5月28日卖出41万股股票时的成交金额为672.40万元;根据景华先生提供的股票明细对账单,景华先生在2018年7月3日卖出3,952,281股股票时,前136万股股票的成交均价为11.60元/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136万股股票的成交金额总额为1,577.6万元(11.60元/股×136万股)。基于前述,景华先生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的股票的合计成交金额为2,250万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以实际收益计算,景华先生在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景华先生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的股票的成交金额(即2,250万元)与景华先生在2018年5月23日买入股票的成交金额(即2,238.50万元)的差价即11.5万元。”
特此公告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