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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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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8-087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荣安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公司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全部回售或部分回售。

  2、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3、回售登记期:2018年07月24日、2018年07月25日、2018年07月26日。

  4、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7日

  5、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荣安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为6.5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50个基点(注:1个基点为0.01%),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8.00%并固定不变。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荣安债”。截止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5荣安债”的成交价格为100元/张,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的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发行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5荣安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5荣安债

  4、债券代码:112262

  5、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12亿元,一次发行。

  6、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在第3年末附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为6.5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50个基点(注:1个基点为0.01%),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8.00%并固定不变。

  9、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发行人。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起息日:2015年8月7日

  12、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如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兑付日为2020年8月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7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7日。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全部回售或部分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年07月24日、2018年07月25日、2018年07月26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登记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登记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登记申报的债券,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登记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8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7日

  2、回售部分债券利息: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5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5荣安债”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5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登记申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五、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六、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芳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14-12)

  联系人:邓华堂

  联系电话:0574-87312566

  传真:0574-8731066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一楼北侧

  项目主办人:唐异、王宇

  联系电话:021-50755223

  传真:021-58765439

  3、债券登记机构、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戴文华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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