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为主的原则。
②制定股利分配方案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情形。
③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累计亏损(如有)、计提法定与任意公积金后,优先采取现金方式派付股息,现金分派比例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如发生下述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A.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B.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值。
C.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④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保证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⑤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一级控股子公司共28家,分别为15家直接持股的一级全资子公司、7家直接与间接合计全资持股的一级子公司和6家一级控股子公司。该等一级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的一级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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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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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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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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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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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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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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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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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铝国际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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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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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紫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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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铝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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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西通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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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铝国际铝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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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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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与间接合计全资持股的一级子公司基本情况
(1)都匀开发区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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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州通港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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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阳通源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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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温州通汇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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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温州通润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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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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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铝国际工程(印度)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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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级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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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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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市新富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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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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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西中色十二冶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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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贵州通铭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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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贵州通铭因实际出资未到位、无经营,因此未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方案》,本公司决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9,590.6667万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量,将根据最终发行股数以及通过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而确定。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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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所需募集资金投入合计为97,958.25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支付相关项目剩余款项及根据中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置换先期投入资金。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1、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较大提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着重提高公司有色金属工程设计及总承包的业务能力和运行效率,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为本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2、巩固和提升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发行能够有效缓解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资金紧张问题,推动公司境内外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竞标以及开工建设,进一步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此外,有色金属工业智能装备、智能控制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公司长期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净资产的影响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货币资金和净资产将大幅提高,资金实力得到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得到提升。
2、对净资产收益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从长期看,募集资金投入使公司的自有资本规模增大,同时增强了公司的间接融资能力,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形成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3、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权益和资产总额同时增加,负债总额有所减少,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从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4、对财务费用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偿还有息债务可有效减少公司负债规模,减少每年财务费用的支出,从而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整体经济发展速度趋缓,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出现不同程度的回落。有色金属、民用建筑等均属周期性行业,市政公用投入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也受到宏观经济周期较大的影响。而公司的业务经营高度依赖有色金属、民用建筑、市政公用等行业的投资建设。
有色金属等相关行业投资增速放缓、甚至绝对规模下降,一方面减少了公司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加剧了行业竞争,削弱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未来,如果中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进一步放缓或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对其有合理的预期并相应调整经营行为,则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经营业务所在的市场面临多方面竞争。在有色金属工程技术行业,公司主要与少数国内外公司在品牌、技术、服务质量及价格等方面产生竞争。在工程建设领域,公司主要与发展成熟的国内大中型公司在资质、价格、项目管理能力、经验及融资能力等方面产生竞争。
公司的市场地位取决于公司预见各种竞争因素并作出应对的能力。公司不能确保目前或潜在的竞争者不会以同样或更低的价格提供可与公司相比较或优于公司的服务或产品,或较公司更快适应行业趋势。竞争加剧可能会导致公司提供的工程技术、工程建设服务的价格下跌、利润率降低以及市场份额的下滑。
(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国内经济走势继续下行、国家政策调控日益趋紧、行业竞争持续加剧,公司新增订单减少或订单毛利下滑,公司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支出持续较快上升,公司出现重大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存货减值等多方面因素均有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营业利润、净利润等盈利指标下滑的风险。公司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3.20亿元,较2016年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1.84亿元增长73.99%,呈稳定趋势。但由于2016年公司部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单项金额较大,如合并九冶建设形成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营业外收入2.70亿元;出售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形成投资收益2.56亿元,使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大,为9.53亿元。而2017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无该等单项金额较大的项目,公司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91亿元,较2016年相应财务指标下滑37.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保持平稳。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重要合同包括:
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1份,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分包合同2份,金额在5,0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设计与咨询业务合同4份,金额在20亿元(含)以上的工程及施工承包业务合同12份,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装备制造业务合同1份,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贸易合同1份,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借款合同20份
(二)其他事项
一)、重大诉讼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18项诉讼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具体如下:
1、六冶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唐钢铁”)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2014年11月18日,京唐钢铁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按照中铝国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扣除应由中铝国际承担的费用后,中铝国际自京唐钢铁处超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5,783,941元,请求判令六冶返还超领工程款。
2015年3月12日,六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工程完工后,京唐钢铁未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价、未对六冶申报的部分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审核和结算,请求判令京唐钢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2,281,055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六冶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京唐钢铁诉六冶(2014)唐民初字第205号民事案件,并申请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与六冶诉京唐钢铁(2015)冀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六冶的申请,并于2015年12月2日对合并后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十二冶与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筹公司”)、西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咸公司”)借款利息纠纷诉讼
2015年5月13日,十二冶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统筹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3,208,333元,西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决统筹公司和西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2015年5月2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并民保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统筹公司、西咸公司人民币63,208,333元银行存款,冻结十二冶人民币63,208,333元银行存款。
西咸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西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西咸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立民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并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十二冶借款利息6,320.8333万元,西咸公司对前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西咸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对前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了(2016)晋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二冶已于2017年2月27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6)晋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
3、十二冶与西咸公司建设合作合同纠纷诉讼
2015年5月13日,十二冶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西咸公司签订的《“水镜草堂·草堂新城-西安新天地”一期项目融资建设合作合同》,并判令西咸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
西咸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西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西咸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立民终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十二冶与西咸公司签订的《“水镜草堂·草堂新城-西安新天地”一期项目融资建设合作合同》,西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十二冶违约金5,000万元。西咸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对前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6)晋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西咸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二冶支付违约金3,792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4、十二冶与淮南中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中圣”)、智荣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荣诚”)、北京五洲恒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恒友”)、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华隆”)及陈权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25日,十二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淮南中圣立即向十二冶偿还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垫资款本金人民币4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5,118.75万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81万元,判令智荣诚和赣州华隆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判令陈权宏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晋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淮南中圣座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座落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国庆西路南侧面积为90,250.79平方米,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东路北侧面积为16,481.4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二冶于2016年8月8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追加保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晋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淮南中圣、智荣诚、五洲恒友、赣州华隆和陈权宏银行存款50,9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5、贵阳工程承包公司与贵州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科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12日,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神州科技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5,313.86万元、固定回报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75万元,并支付超期回报款人民币575.45万元,依法裁决神州科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4.57万元,裁决申请人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贵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贵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裁定神州科技支付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垫付资金、违约金等共计2,720.06万元,并将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房屋他项权证书》(筑房他证字第T1300002号)中载明的抵押财产交付拍卖,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2,720.06万元优先受偿;裁定神州科技支付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工程欠款3,395.69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6、贵阳工程承包公司与贵州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民成”)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8日,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州民成支付工程款欠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269.66万元,判令贵州民成支付工程垫资款、回报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543.87万元,判令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就其所承建的华尔街项目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在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贵州民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67万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黔2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民成支付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工程欠款及违约金合计1,911.52万元,并支付垫资款、垫资回报款及违约金合计6,133.00万元,并将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不动产登记证明》(黔(2016)兴义市不动产证明第5227号)中记载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5,71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7、贵阳工程承包公司与贵州中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鼎”)、神州科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8日,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贵州中鼎支付垫资款人民币8,000万元、固定回报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680万元、超期回报款人民币2,479.53万元及律师费人民币72.55万元,裁决神舟科技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裁决贵州中鼎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0万元并返还垫付的监理费用人民币78万元,裁决申请人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贵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贵仲裁字第256号裁决书,裁定贵州中鼎向贵阳工程承包公司返还垫资款6,836万元及违约金1,990.04万元,支付固定回报及资金成本1,354.08万元及违约金394.19万元,并将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房屋他项权证书》(筑房他证字第T1300002号)中载明的抵押财产交付拍卖,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前述贵州中鼎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8、十二冶与安徽万特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特”)、安徽万特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6月3日,十二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万特及六安分公司向十二冶支付欠付工程款15,221.32万元及违约利息2,739.83831万元,赔偿安徽万特及六安分公司给十二冶造成的损失2,774.23万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38万元。
本案已于2017年2月23日开庭。
9、天津建设与高卫华以及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紫环保”)等7家企业的欠款纠纷
2016年5月30日,天津建设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紫环保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设备采购、保管、管理费费人民币3,575万元,其余7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此案。
2016年6月15日,天津建设提交了《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增加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保税区分行”)为被告,并增加请求判令天紫环保偿还欠付的工程垫资款本息及设备投资款人民币14,094.55万元,请求判令华之源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华之源、工行保税区分行外的其余6被告对前述,工行保税区分行对全部诉请款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2016)津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紫环保向天津建设支付款项1,747.81万元及利息217.05万元(截至2016年5月29日),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以1,747.8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其他被告对前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天紫环保已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10、沈阳院与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和泰”)、张义莲和尤峥嵘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28日,沈阳院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盘锦和泰支付工程回购款人民币19,311.84万元(包括回购基数人民币16,194.45万元及投资回报人民币3,117.3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326.36万元,判令沈阳院就工程回购款的回购基数对其依合同建设的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张义莲和尤峥嵘以其所持盘锦和泰70%质押股权对盘锦和泰所负债务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并判令盘锦和泰返还沈阳院交予盘锦和泰代缴纳未缴纳税款人民币179.07万元。沈阳院已就前述诉讼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2017年6月27日,沈阳院与盘锦和泰、张义莲和尤峥嵘达成和解,根据(2017)辽1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盘锦和泰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对沈阳院的全部欠款21,285.47万元,并加付利息;张义莲和尤峥嵘以其持有的盘锦和泰70%的股权对前述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目前尚在执行过程中。
11、六冶与中合鞍山盛仕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仕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9月8日,六冶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仕德支付拖欠工程款5,510.7万元及利息,并判令六冶对盛仕德开发的项目享有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辽03民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盛仕德银行存款5,518.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12、九冶建设与陕西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6年10月8日,九冶建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华原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城东纺织城正街与纺三街十字东北角臻园阳光楼盘未销售备案房屋(价值4,500万元)进行查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陕0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华原公司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厂三棉纺正街两侧棚户区改一期B区88套商品房。
2016年10月24日,九冶建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原公司支付其拖欠工程款9,015.50万元及利息340.50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因华原公司向法院申请从上述查封范围内除去已与业主签署认购协议书的房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陕01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华原公司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厂三棉纺正街两侧棚户区改一期B区30套商品房,解除对华原公司已与业主签署认购协议书的78套房屋的查封。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13、长沙院与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的欠款纠纷
2017年5月2日,长沙院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湘08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鑫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查封公告》,查封新鑫公司位于张家界永定区宝塔社区证号为张国用(2010)129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2017年5月25日,长沙院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新鑫公司向长沙院支付欠款人民币78,517,219.95元,并裁决新鑫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15.5%的年利息标准向长沙院支付欠款利息,请求新鑫公司向长沙院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及诉前保全费及律师费,请求裁决长沙院对承包建设的张家界未来城项目张国用(2010)1293号土地地上建筑物等已完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衡阳仲裁委已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此案,并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衡仲长裁字第3号《裁决书》,裁决新鑫公司偿还长沙院工程欠款7,851,72万元及利息,长沙院在欠付工程款7,291.03万元范围内对张国用(2010)1203号土地使用权上“张家界未来城项目”工程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目前尚在执行过程中。
14、设备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润”)及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信”)的欠款纠纷
设备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新疆嘉润立即偿还20,000万元预付款,支付该20,000万元预付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新疆嘉润还清该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320.45万元,并支付自逾期未偿还20,000万元预付款之日(2016年12月21日)起至其付清预付款之日止应支付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1,010万元;裁决新疆嘉润立即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未支付的资金占用费583.78万元,及逾期未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自2016年6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53.05万元;裁决新疆嘉润支付因其自2016年7月起未供货而使设备公司遭受的贸易收入实际损失120万元;裁决安泰信就新疆嘉润返还预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此案,并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54号《裁决书》,裁定新疆嘉润偿还预付款20,000万元及违约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48.88万元及违约金,安泰信对新疆嘉润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新疆嘉润及安泰信还需支付保全费20.33万元及律师费36万元。
此外,设备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新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新疆嘉润名下超浓相输送系统设备一套,硅整流器八套,锅炉一台,以及部分生产设备。
本案目前尚在执行过程中。
15、六冶与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拉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六冶于2017年7月1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手拉手支付工程款10,446.31万元及利息576.4万元,并判决六冶对手拉手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机场高速以西的郑州(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12月7月开庭审理。根据公司的说明,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公司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豫01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手拉手银行存款11,082.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01执保23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手拉手位于南曹乡郎庄东的五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16、六冶与信阳捷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捷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信阳捷鸣于2017年9月1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城”)支付工程款7,059.25万元及利息,判令六冶对新长城前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区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豫01民初5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新长城、六冶及港区公司银行存款7,212.79万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12月1日开庭审理。
1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9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冶为本案第三人
六冶于2016年4月5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6)粤19民初42、43、44号案件相关材料,根据该等材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东莞市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9名被告,并要求六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前述诉讼涉案金额合计64,140.39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分别作出(2016)粤19民初42、(2016)粤19民初43及(2016)粤19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东莞市东裕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18、九冶与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置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九冶于2015年4月21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判决凯城置业向其支付工程款5,656.4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凯城置业向其支付停工损失143万元及利息,以及退还合同履约金200万元及利息。
宝鸡市人民中院于2016年12月1日出具(2015)宝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九冶与凯城置业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解除签订的施工合同,凯城置业将支付九冶欠付工程款2,398.6万元及利息。
本案目前尚在执行过程中。
二)涉及关联方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未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及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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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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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可在工作日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住所查阅。
2、招股意向书全文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