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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常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通知书》([2018]常仲字第0308号)等材料,获悉常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提出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被申请人一: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借款利息192729.17元(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止),暂合计为45192729.17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2、裁令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750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二、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在6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及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和原因
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分别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及被申请人三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010120170010474)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0520170003353)。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执行,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同时,上述借款由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人三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不超过6750万元,担保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
被申请人一于2018年6月1日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但至2018年6月20日尚有利息逾期未还。同时,因被申请人三涉及技术授权许可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导致被申请人一、三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达173203022.88元。申请人认为,上述利息逾期行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且根据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发生影响被申请人一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者影响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时,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一、二、三邮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并于2018年6月6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武进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苏0412财保35号),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仲裁事项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因目前上述仲裁事项尚未仲裁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