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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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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89证券简称:吉林森工公告编号:2018-065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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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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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1,442,21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028,844.26元,转增165,432,664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16,874,877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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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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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公司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人民币。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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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716,874,877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02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广大投资者对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8912969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0189证券简称:吉林森工公告编号:2018-066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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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7月23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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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7月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9.18%股份的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7月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7月23日14点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23日

 至2018年7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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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3、特别决议议案:《关于为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为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6、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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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编号:临2018-067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8年7月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9.18%股份的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9日提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工作,集团公司提议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10%(含10%)以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超过以上限额的对外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50%;

 (三)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拟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10%(含10%)以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超过以上限额的对外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对外担保的其他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3、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4、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项提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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