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8年7月9日下午2: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8日下午3:00至2018年7月9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安吉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48,236,2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8,300,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9,935,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0,108,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2,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9,935,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0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03,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00%;反对733,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466%;反对733,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刘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特别提示:持本公司股份39,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29%)的董事金磊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7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5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9日收到公司董事金磊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金磊
2、持股情况:截至2018年7月8日,公司董事金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2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2、股份来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
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金磊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75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占公司总股本0.0057%。
6、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7、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金磊先生减持前述股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董事金磊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上述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列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金磊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公司将切实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金磊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非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金磊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06)及《2017年财务报告》(公告编号:2018-007)。前述报告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9、其他应收款”项内第二个表格数据列示有误。现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财务报告》部分内容更正披露如下:
原公告内容:《2017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及《2017年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9、其他应收款”项内第二个表格内容如下: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现更正为: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相关公告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17年财务报告》(更新后)。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高树成、刘伟(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是依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9日下午2:
00在公司总部所在地一一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安吉祥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股市交易时段,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8 日15:00:00 至 2018年7月9日的 15:00:00的任意时间,与公告时间一致。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48,236,2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5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8,300,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1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9,935,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0,108,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2,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9,935,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0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具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提出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高树成、刘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树成、刘伟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