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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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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5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是双方的合作意向,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协商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因此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事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签署的,目前双方尚未展开实质性工作,对公司经营业绩暂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5日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乙方”)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管”、“甲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为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拟在不良资产业务、综合金融及其他业务方面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54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

 注册资本:6824278.6326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9-10-27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东方资管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前身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10月成立以来,始终以保全国有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企改革为使命,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生命线,累计管理处置了各类不良资产超万亿元,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截止目前,在国内中心城市设有25家分公司和1家经营部,拥有中华保险、大连银行、东兴证券等14家一级控股公司,境内业务涵盖资产管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小微金融、评级、海外业务,形成集境内外于一体的国际化综合金融集团。

 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双方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构建全面业务合作关系,遵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原则。

 2.双方愿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重要业务合作伙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对方开展金融及更广阔领域的合作,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创发展契机。

 3.在本协议框架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协议条款所指业务范围和具体内容,由甲方当地分支机构与乙方协商洽谈,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二)合作范围

 1.不良资产业务合作

 甲方利用当地分支机构与乙方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加大地方不良资产收购、管理、经营与处置领域的深度业务合作,共同挖掘并提升不良资产价值,实现合作共赢;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对地方政府特殊机会项目开展合作处置、并购重组等深度业务合作;积极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不良资产基金等创新处置手段的深度业务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双方在不良资产业务合作领域不断加强交流互动,互通有无、互相支持,建立长效性、常态化的沟通机制,立足长远,着眼创新,共同实现不良资产业务创新与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综合金融合作

 在确保双方利益前提下,甲方在经营范围内与乙方积极开展多领域、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不良资产的项目融资、资金监管、信用保险、价值评估、交易撮合、并购重组、尽职调查、产权交易、交易架构设计、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等。甲方还可充分运用自身全牌照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根据乙方需求积极提供除上述业务外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信用评级业务、境外金融业务等金融服务支持。

 3.其他业务合作

 在确保双方利益前提下,对于以上业务范围之外的、且符合双方各自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甲乙双方均可以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合作原则考虑与对方进行合作。

 (三)其它事项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徳资管与东方资管合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东方资管充分发挥在不良资产领域的资金优势和经验优势,海徳资管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和市场化运作优势,有利于双方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本合作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约定,尚未签订正式具体合作协议,具体合作事项不良资产业务、综合金融、其他业务合作等事项以最终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本协议所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就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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