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8-043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接到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肯”)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三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态科技”)关于股份质押情况的函告,获悉麦迪肯和三态科技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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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麦迪肯和三态科技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8,7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4%。2018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实施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5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25日。权益分派实施后,麦迪肯和三态科技原质押股份累计数量由8,770,000股相应变为13,155,000股。
本次补充质押后,截止本公告日,麦迪肯和三态科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0,0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3%,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1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
二、备查文件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麦迪肯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三态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质押情况的函告;
2、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8-044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14:4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6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金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8年6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300,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867%。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29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860%。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
4、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1,300,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程濂律师、黄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