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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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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18-039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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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A206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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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磊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曙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张羽女士、副总经理杨锐先生、副总经理朱雪梅女士、财务负责人于洪波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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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案名称: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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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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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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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关联股东于洪波女士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都伟、彭林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18-040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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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1,055,5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316,667.1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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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高磊、朱春城、李月杰、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其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4)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2884499-3636

 邮箱:zhengquanbu@raisecom.com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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