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6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公告编号:2018-03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95,265,1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857,955.52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4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5-83410173;025-83537368

 联系传真:025-83410871

 联系地址:江苏省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星火路 8 号 H 楼三层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