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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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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7 证券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18-042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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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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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秉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吴宗鹤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林志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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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发行证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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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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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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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议案名称:债券存续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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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议案名称:债券票面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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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议案名称: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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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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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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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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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议案名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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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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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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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议案名称: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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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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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议案名称: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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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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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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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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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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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议案名称: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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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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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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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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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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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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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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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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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 议案1、2(2.01-2.20)、3、4、5、6、7、8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且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其中议案2属于逐项表决议案。

 3. 上述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帆、舒明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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