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光学”、“本公司”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407,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6月25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取得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54 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3,003,533 股新股,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和总体认购情况,最终确定向胡智彪、胡智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幼凤、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8,518,51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0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999.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6.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863.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184号)。
2、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6月25日。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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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77,342,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95,860,516股。
5、201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5,860,5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793,025.8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 215,843,778.13 元,结转下一年度。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95,860,516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95,860,516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591,721,032股。201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于2016年5月26日登记,2016年5月27日除权除息,至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相关股东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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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26,420,744股,上述锁定期为12个月的发行对象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幼凤、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29,629,628股股份已于2016年6月27日上市流通 ,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为7,407,404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胡智彪、胡智雄承诺:自道明光学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胡智彪、胡智雄严格履行了在非公开发行中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6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407,4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2名,证券账户总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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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胡智彪持有的10,090,000股及胡智雄持有的14,570,000股股份均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期限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②胡智彪及胡智雄先生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其减持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须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次解除限售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等。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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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