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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称:平安银行)起诉公司的案件的判决。(上述诉讼事项详见2017年8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八、诉讼事项“平安银行诉中色股份和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2日,平安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明铜业)等公司,并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案号为(2017)浙0212民初443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9日、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9日公司与阳明铜业分别签订了三份铝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阳明铜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数量、品质的货物。合同签订后,公司向阳明铜业开具了总金额为6,000万元的三张商业承兑汇票。
阳明铜业与平安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汇票承兑总合同》和《国内信用证开证总合同》,约定由平安银行为阳明铜业承兑汇票、开具信用证。为此,阳明铜业将公司出具并承兑的总金额为6,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平安银行,用于担保前述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
阳明铜业无力还款,平安银行于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7日和2017年3月13日分别就上述票据要求公司兑付。因阳明铜业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货,公司拒付。2017年4月12日,平安银行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8年6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色股份在6,000万元汇票金额范围内对阳明铜业欠平安银行的汇票垫款本金31,891,359.87元和信用证垫款本金15,954,431.94元及罚息承担责任,并支付自汇票到期之日起至实际兑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55起,涉及金额约2.65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计算,截止目前涉及的兑付金额及相应利息约5,913万元。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及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则公司有可能支付5,913万元及相应后续利息,若支付上述款项,将形成公司应收阳明铜业债权,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并在报告期末对上述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同时根据追偿结果确认可回收额并计提坏账准备。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