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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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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35

 债券简称:15华泰G1 债券代码:12238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发行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6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6月27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6月29日

 ●摘牌日:2018年6月29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证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5华泰G1,代码为122388。

 3、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66亿元,期限为3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326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20%,每手“15华泰G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66亿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6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6月27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6月29日

 4、摘牌日:2018年6月29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泰G1”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奚东升

 联系电话:025-83387118

 邮政编码:210019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李想、张丹蕊

 联系电话:010-56839368、56839484

 邮政编码:100032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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