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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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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8-04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拟为奥瑞德有限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3.5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共计为奥瑞德有限及其子公司提供实际贷款担保10.54亿元。

 ●关联人回避事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回避表决,4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授信担保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拟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5亿元,期限一年。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拟由下属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应收账款、专利权质押担保、房产土地抵押等担保形式进行担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左洪波先生及褚淑霞女士作为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233,223,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157,483,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3%),合计持有390,706,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3%,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授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拟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5亿元,期限一年。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3.5亿元人民币。同时拟由奥瑞德有限提供机器设备、应收账款、专利权质押担保;拟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专利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拟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专利权质押担保。

 四、关联担保的影响

 本次授信关联担保是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的担保,关联方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审批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8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6人。关联董事左洪波先生、褚淑霞女士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包括3名独立董事在内的4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上述议案。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认为:该等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担保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且公司尚无任何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事项;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共计为奥瑞德有限及其子公司提供实际贷款担保10.54亿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06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18-050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延期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8年6月25日

 3. 延期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9日

 4.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左洪波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公告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编号:临2018-046)。2018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单独持有19.00%股份的股东左洪波,在2018年6月1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增加临时提案,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拟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5亿元,期限一年。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3.5亿元人民币。同时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应收账款、专利权质押担保;拟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专利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拟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专利权质押担保。

 2018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包括3名独立董事在内的4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关联股东左洪波、褚淑霞、杨鑫宏、褚春波、李文秀需回避表决。

 三、 考虑会议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决定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18年6月29日召开。

 四、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外,于2018年6月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五、 更正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6月29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8日

 至2018年6月29日

 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6月28日15:00至2018年6月29日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12项议案已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3项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4项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2018-017、2018-045、2018-049)。

 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议案10、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7至议案10、议案13、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议案10、议案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左洪波、褚淑霞、杨鑫宏、褚春波、李文秀回避议案7及议案14;左洪波、褚淑霞、褚春波、李文秀回避议案10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迪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海滨路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50431

 电话:(0451)51076628

 传真:(0451)87185718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9日

 1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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