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亮 陆俊安:
因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董文亮是慧球科技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俊安是慧球科技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董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陆俊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9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人:江恺文/金玲,电话010-88061106/88061308)。逾期,视为送达。 你们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