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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5月30日以书面通讯形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签署〈反担保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本次公司向鞍钢集团提供反担保,是基于鞍钢集团为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前提下作出的同等金额反担保,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本次独立董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签署〈反担保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续借于近日到期的人民币10亿元的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该借款须由鞍钢集团作为贷款担保人方可续贷。鞍钢集团同意为公司该借款提供担保,但同时要求公司为鞍钢集团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合同。为此,公司同意向鞍钢集团就其于担保项下的义务提供同等金额反担保。

 鞍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58.31%的股份,因此该事项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交易对方鞍钢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介绍

 企业负责人:姚林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7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亿元

 主营业务:钢、铁、钒、钛、不锈钢、特钢生产及制造,有色金属生产及制造,钢压延加工,铁、钒、钛及其他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与综合利用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鞍钢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355,836.10百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50,298.49百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5,537.61百万元;2017年度,鞍钢集团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7,834.91百万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520.46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60.74百万元。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鞍钢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356,436.90百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50,558.76百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5,878.14百万元;2018年1-3月份,鞍钢集团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8,522.38百万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128.45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50.72百万元。鞍钢集团目前最新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交易对手方鞍钢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续借于近日到期的人民币10亿元的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该借款须由鞍钢集团作为贷款担保人方可续贷。鞍钢集团同意为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但同时要求公司为鞍钢集团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合同。因此,公司同意向鞍钢集团就其于担保项下的义务提供同等金额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 协议方

 甲方:鞍钢集团 乙方:公司

 2. 反担保基本情况

 鉴于:根据金融债权人的要求,甲方将在2018年对乙方在国家开发银行陆续到期续作的10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现要求被担保人或其利益关系人提供反担保,因此乙方愿意对2018年度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担保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协议。

 3、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甲方与金融债权人签订的相关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甲方根据与金融债权人的保证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包括: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逾期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4、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协议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本协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6、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交易目的、影响及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向鞍钢集团提供反担保是基于鞍钢集团为本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前提下而作出的同等金额反担保,为贷款担保人提供其于担保项下义务的反担保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保障。

 此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包含本次关联交易,但不包含已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54,904.47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本次公司向鞍钢集团提供反担保,是基于鞍钢集团为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前提下作出的同等金额反担保,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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