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5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8-05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本次诉讼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磷业”)为原告

 ●涉案金额:34,341,794.64元(含违约金5,723,632.4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全资子公司龙马磷业因合同纠纷将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化工”)与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集团”)起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明

 地址:贵州省瓮安县青坑工业园区

 2.被告一: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金

 地址:广西钦州市沙埠镇大田工业园

 3.被告二: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金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3-1号明利广场3楼

 (二)诉讼事由

 2014-2016年,原告龙马磷业与被告一明利化工签订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龙马磷业向被告一明利化工供应磷化工原材料。截至目前,被告一明利化工应付原告龙马磷业货款总计28,618,162.20元。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控制原告一明利化工应收货款风险,2015年8月25日,原告龙马磷业与被告二明利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被告二明利集团持有的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上述质押股票在2016年8月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权益分派,实际质押股票数额增加至2600万股)质押给原告龙马磷业,为被告一明利化工应付货款提供担保。2016年12月,原告龙马磷业与被告二明利集团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二明利集团对被告一明利化工所欠原告龙马磷业货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原告龙马磷业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解决方案,积极追偿所欠货款,截至目前,两被告仍未向原告龙马磷业偿还任何款项,且被告一明利化工经营出现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龙马磷业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明利化工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8,618,162.20元。

 2.判令被告一明利化工支付违约金5,723,632.44元(按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额20%计算)。

 3.判令被告二明利集团立即以向原告出质的明利股份2600万股股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中的原告债权。

 4.判令被告二明利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中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