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概述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参股的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新小贷”)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为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哈密坤铭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原哈密坤铭直还铁有限责任公司)向沪新小贷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于2017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其后根据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30、2018年3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2018-007、2018-020),于2017年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2018年4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计划采取司法判决或者协商解除的方式在 2018 年 5 月 26日前解决该事项。2018年5月24日,公司与沪新小贷签署了《〈担保函〉之解除协议》,于2018年5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签署〈担保函〉之解除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沪新小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递交了上述两案的撤诉申请书。2018年5月29日,新疆高院召集双方及代理律师进行谈话、做笔录。公司同意其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新疆高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2018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2018)新民终212号和(2018)新民终213号《民事裁定书》。新疆高院认为“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裁定:(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2民初33号和(2017)新02民初34号判决;(二)准许沪新小贷撤回起诉。两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由沪新小贷负担。
至此,上述两项重大诉讼已完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7年度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就上述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603万元,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审计并披露。经与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情况,截止2018年5月31日,公司计提2,603万元预计负债的相关给付或赔偿义务已全部解除,公司将上述预计负债2,603万元全部转回,计入2018年度营业外收入。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