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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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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证监局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8-05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情况详见2018年5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成立了以董事长俞锋为组长,董事会秘书瞿辉具体负责的专项整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第一时间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甘肃证监局对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工作小组召开了专项整改工作会议,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积极查找问题根源,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形成了相应的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问题:因环保信息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

 一、问题描述:

 2017年4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被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以涉嫌干扰在线监控污染环境罪移交诸暨市公安局,上峰建材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行为,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补充说明了子公司上峰建材一名高管被采取刑事措施,更正了“公司认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事宜属于应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在公告中进行补充披露和改正,并向投资者致以歉意。

 2、公司专门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学习,并重点加强了内部控制管理的梳理完善和落实监督。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大事件上报及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和所有子公司董监高、财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相关规则的学习掌握,严格履行重大事件上报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事件发生后,公司对子公司环保管理进行了梳理,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加强公司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有关社会影响的其他非强制披露环境信息事宜等,公司将加强主动、及时、规范披露。

 三、整改责任人:董事长俞锋、董事会秘书瞿辉

 四、整改时间: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

 通过此次整改,公司深刻认识到在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改进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5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8-052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甘调查通字2018002号)。公司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公司和当事人俞锋、瞿辉、俞小峰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2号);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2号)的主要内容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俞锋先生、瞿辉先生、俞小峰女士: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水泥”)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上峰水泥相关公告、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峰水泥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上峰建材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峰水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诸暨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经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俞小峰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报告,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件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公告该事件。

 上峰水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上峰水泥的违法行为,俞锋作为上峰水泥董事长兼总经理,瞿辉作为上峰水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小峰作为上峰水泥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峰水泥相关公告、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峰水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俞锋、瞿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俞小峰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明

 公司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改进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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