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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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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69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民初647号),主要事项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公司已于2018年4月12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9月1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受让134.182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453万元(大写:叁仟肆佰伍拾叁万元整),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缴纳出让金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原、被告双方又于2015年11月27日达成《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协议》,约定被告剩余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453万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叁万元整)的缴纳期限为2016年9月15日,并按照2015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未付剩余的1453万元出让金及利息。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截止目前,被告仍然拖欠原告1453万元土地出让金,以及截止2018年1月31日的分期缴纳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7279530元及利息1848614元。

 原告为维护国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453万元、滞纳金727.953万元及利息184.8614万元,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1453万元、滞纳金7279530元及利息1848614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民初647号),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91元,减半收取80045.5元,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原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已撤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7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与上周公告所披露的情况相比无实质性进展。

 1、按照执行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年报非标意见等专项审计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实际进度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2、专项审计意见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3、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18-028),公司2017年度预计亏损140,000万元-190,000万元,公司股票将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

 5、若公司在2018年5月2日(含2018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6、若公司在2018年7月2日前仍无法完成201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则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7月2日起复牌,同时将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7、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6所述情形,但在2018年7月2日(含2018年7月2日)复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8、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6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8年9月2日前仍无法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9月2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9、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8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8年9月2日(含2018年9月2日)停牌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前,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10、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8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日继续暂停上市。若公司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

 11、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8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 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61010033 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关联方”)违反规则规定占用本公司资金;该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1,497,483,402.60元,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201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45号),2016年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6-056,2016-068)。此后,按照规定,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

 2016年4月28日,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了其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工作,质押权人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上述股权质押为关联方资金占用还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25日, 公司披露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上述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已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表示,其正在就上述资产与相关方拟定资产出售、土地出让等框架协议及后续谈判工作。2018年2月28日,上述质押担保股权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属12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陕03执异6号)(公告编号2018-024)。

 2016年6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递交的深圳中融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主导解决ST华泽有关问题的函》、《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工作计划》《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2016年度报告之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公司2016年度总计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星王集团偿还资金合计约1,156.39万元。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关联方星王集团《关于请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报告》, 相关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获表决通过。

 2017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3号函后,公司向星王集团、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发送《关于对深交所〔2017〕第23号关注函涉及问题进行问询的函》,要求其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2017年2月17日,公司收到王涛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应虎的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争取早日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人同意在继续承担因占用公司资金而产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和正常应支付利息以外,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罚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相关占用归还完毕止。”(公告编号2017-025)

 2017年5月26日,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子公司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担保责任造成或有负债6082万元和资金占用,公司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建行高新行”)与陕西华泽、星王集团、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鑫海”)、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江新材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告编号2017-075、2017-078)。

 2017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占用的自查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华江新材料出具承诺函,两个月内向建行高新行归还《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的6082万元款项,解除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的关联担保连带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尚未收到华江新材料还款结果的消息。

 2017年6月2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80号)(公告编号2017-08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等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告知书初步认定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29亿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对占用形成的过程及路径进行了详细说明。

 2017年7月21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借款债务转移协议》涉及违规关联担保的事项,公司被处以责令整改监管措施(公告编号2017-088、089)。

 2017年9月29日,关联方星王集团致函本公司,提出对惠东矿山、陇县矿山、九岭子矿山进行盘活处置,同时以太白山小镇开发预售款等方式,加紧加快进行清占工作。

 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实质性解决占用资金的偿还且未能履行《还款协议》,2017年11月24日,公司经理层向陕西省宝鸡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2018年1月22日,收到了《仲裁决定书》((2018)宝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一裁终局支持了公司的申请(公告编号2018-012)。2018年1月29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该院提供了关联方相关土地资产及关联方部分项目的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直至确保足额偿还占用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占用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2月6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司法公开通知书》。

 2018年3月21日,关联方星王集团再次致函本公司,提出将全力配合公司通过仲裁依法解决清占工作。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113)。

 2017年11月2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完成第一阶段现场审计后暂时离场,并向公司提交了《走访清单》(46户),并提示“上述访谈单位在出具报告前需要实地走访,请公司尽快安排联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出具报告的时间和报告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安排审计师走访共4户,其中:3户走访结果为对方财务资料不完整,未能取得有效审计证据;对“五矿有色”的走访和实地函证核实了五矿有色与公司的业务往来,经询证对方账面余额为零,公司核查结果为华泽体系内部账务三角挂账。

 2017年12月,已经查找和认定一部分涉及金额较大单位的资金流向确认为资金占用,经审计师可以确认的资金占用金额约13亿元。审计师认为“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提供依据,需要对缺乏调帐依据的资金占用进行核对,对报表项目中的大额应收预付款项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截止目前,尚不能形成审计结论。

 按照中审众环审计师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希格玛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后希格玛认为并未能获取到足以支撑消除非标意见的审计证据;并认定导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系大量往来的函证存在前后矛盾或无法走访以及未收到回函。

 2017年11月16日希格玛完成第一阶段财务资料等现场审计并暂时离场,向公司递交了《华泽镍钴审计事项沟通函》,沟通函明确提示,“上述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以及审计报告出具的意见类型”,“请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的梳理及核查,并请提供给我们完整、真实的相关审计资料”。

 希格玛后续审计程序主要是重要事项的函证和客户访谈;公司尚未安排希格玛审计师进行走访和函证工作。按照希格玛审计师的上述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三、因关联方资金占用清欠和专项审计进展存在的其他风险提示

 专项审计意见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因大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公司没有正常的现金流维持正常运转,已经发生严重的现金支付困难,造成拖欠员工工资和财务支付困难,欠缴巨额国家税金等问题。公司长期大面积欠薪、欠缴基本社会保险金导致员工流失严重,职能部门配备员工严重不足,公司运转困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7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无法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公司已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

 2018年4月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目前审计工作正在开展中。

 一、重大风险情况说明:

 1、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

 2、若公司在2018年5月2日(含2018年5月2日)被实施停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若公司在2018年7月2日前仍无法完成201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则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7月2日起复牌,同时将被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但在2018年7月2日(含2018年7月2日)复牌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5、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3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8年9月2日前仍无法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9月2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6、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所述情形,且公司在2018年9月2日(含2018年9月2日)停牌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前,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7、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且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日继续暂停上市。若公司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

 8、若公司出现上述事项5中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且公司在暂停上市后的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年报审计进展情况

 2018年5月2日,年报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场开展审计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大部分函证工作,现场审计预计下周结束。

 公司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工作,争取尽早完成年报审计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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